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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升达: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12-29  

                        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ST 升达           公告编号:2020-120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增加、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 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集人: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 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 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锦尚西一路 127 号新中泰国际大厦
3306

       4、 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0 年 12 月 28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0 年 12 月 28 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0 年 12 月 2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2)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0 年 12 月 2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主持人: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的公司非独立董事施运奇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 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224,907,41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29.894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1,104,09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1.476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213,803,325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8.418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11,791,89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1.567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1,104,09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1.476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687,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914%。

    四、会议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提案进行表决,审
议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债权人进行债务和解>的议案》,议案投票表决情况
如下:

    同意 11,753,1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718%;反对 38,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28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753,1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6718%;反对 38,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28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债务和解事宜>
的议案》,投票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24,868,7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28%;反对 38,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753,1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6718%;反对 38,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28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议案》,投票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24,868,7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28%;反对 38,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753,1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6718%;反对 38,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28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赵璐、贾芳菲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
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升达林业
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