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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升达: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12-13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
股东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
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
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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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
供担保除外)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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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
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
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
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
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
开,出现《公司法》或本规则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
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
因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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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即董事人数不足 6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
会。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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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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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
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在
临时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
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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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理由。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
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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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时,应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
照拟选任的人数,由上届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候选人的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由上届监事会决议通过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的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
举。


       (二)在董事、监事任期未满但因其他原因需要撤换时,应在章程规定的人
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候选人的提案,提交股东
大会选举;由监事会决议通过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的提案,提交股东
大会选举。


       (三)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
向股东大会召集人提出董事候选人或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但其所提名
的候选人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在会议通知
上列明的其他明确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将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时,由股东大会的网络方式提供机构验证出席
股东的身份。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网络投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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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
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
理由拒绝。


    第二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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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第二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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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六条 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进
行。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
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表决的方式。


    第三十七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对报
告人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做出解释和说
明。对有争议又无法表决通过的议题,主持人可在征求与会股东的意见后决定暂
缓表决,提请下次股东大会审议。暂缓表决的事项应在股东大会决议中做出说明。


    第三十八条 股东可以就议案内容提出质询和建议,主持人应当亲自或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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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会董事和监事或其他有关人员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答复或说明。有下列情
形之一时,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


    (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五)其他重要事由。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列入议程的事项均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个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除采取累积
投票制的情形外,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
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
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会议决议。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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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及附件的修改;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
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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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
定不再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本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就该关联交
易事项作适当陈述,但不参与该关联交易事项的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该关联交易
事项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关系股东投票表决,过半数的有效表决权赞成该关联交
易事项即为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三分之二以上有效表决权
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四十四条 前条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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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股东。


       第四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不得与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选举
董事、监事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选举可采用累积投票
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普通股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
时,由下次股东大会对不足人数部分进行选举,直至选举全部董事、监事为止。


       第四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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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息
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
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
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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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
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股东大会的决议上签字。


    第五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
股东大会通过选举的决议的当日就任。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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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九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
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回购
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六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第六章 股东大会记录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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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十三条 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
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第七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
由公司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
直接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向
下次股东大会报告;涉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监
事会认为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对除应由监事会实施以外的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进
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
况的汇报。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
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二)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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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大会决定,并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拟订
修改草案,修改草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七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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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