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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升达: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3-02-01  

                        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ST 升达             公告编号:2023-005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升达林业”)于 2022
年 7 月 15 日、2021 年 9 月 9 日、2021 年 8 月 19 日、2020 年 6 月 4 日在《中国
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
公告》(公告编号:2022-038、2021-065、2021-056)、《关于新增诉讼事项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0-061),对公司诉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以下简称“厦门国际银行”)、贵州中弘达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弘达公
司”)、成都市青白江区升达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环保”)、
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集团”)、江昌政保证合同纠
纷两案进行了披露。

    2017 年 7 月 17 日,升达环保同厦门国际银行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
由厦门国际银行向升达环保授信 3 亿元、2 亿元,贵州中弘达以存放于厦门国际
银行的定期存单及相应存款利息为该授信提供质押担保。因未按期偿还借款,厦
门国际银行于 2018 年 7 月 18 日强行扣划中弘达公司银行存款 30,400.99 万元、
20,269.31 万元。此案中涉及存单质押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公
司对此提起诉讼。2021 年,公司收到(2020)川 01 民初 2685 号、(2020)川
01 民初 2688 号民事判决书,分别判决厦门国际银行返还公司 155,452,955.41 元、
101,346,550 元,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损失。后公司与厦门国际银行均向四川省
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高院”)提起上诉。2022 年 7 月,四川高院作出
(2021)川民终 1313 号、135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公司全
部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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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不服(2021)川民终 1313、1353 号民事判决书,向四川高院提起再审
申请。请求:1.撤销(2021)川民终 1313、1353 号、(2020)川 01 民初 2688、
2685 号《民事判决书》。2.改判支持原审原告升达林业公司部分诉讼请求:(1)
确认厦门国际银行与中弘达公司签订的《存单质押合同》无效;(2)厦门国际
银行向中弘达公司返还人民币 310,905,910.82 元和 202,693,100 元;(3)厦门国际
银行向中弘达公司赔偿资金占用损失;(4)升达集团、江昌政就前述(2)(3)
项诉讼请求项下的款项返还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
申请人承担。

    2023 年 1 月 30 日,公司收到四川高院送达的(2023)川民申 578 号、579
号《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四川高院决定对公司再审申请事项立案审
理。

    三、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本公司未发现应披露而
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鉴于案件尚处于再审立案审查阶段,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
本公司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再审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川民申 578 号】、【(2023)川民申 579
号】《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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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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