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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东南: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2020-04-15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大东南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
关资料,并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占用等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第 16 条、《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
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制度,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
了解和调查,包括仔细阅读分析中介机构为公司出具的《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
司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2019 年度审计报告》及对公司有
关职能部门的调查了解,我们认为:
    1、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它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原控
股股东及关联方存在以前年度违规占用资金情况,并于报告期内全额偿还。
    2、2019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公司存在以前年度发生且未
经审议的为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事项。除此以外,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况。
    3、报告期,公司能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未有损害公司及公
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
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
                                   1
监会公告【2013】43 号)、《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对公司年报及审计报
告的认真审阅,我们认为:
    公司 2019 年不进行现金分红,是充分考虑了公司业务发展和资金需求的具
体情况,从公司和股东的长远利益出发,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
配预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要求,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内部控
制制度,公司建立健全和完善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基本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
情况,在重大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内部控制严格、有
效,经营活动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得到了合理控制。公司的内控机制基
本完整、合理、有效。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内
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同意公司《2019 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四、关于公司续聘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期间,按计划完成了对本公司的各项审计任务,为公司出
具了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报告,公正客观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生产
经营情况。我们同意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 2020 年
度的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拥
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续聘立其担任公司 2020 年度财
务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关聘任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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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暨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0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暨提供担保的事项已履行了董事会的审
批程序,并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可以满足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顺利开
展,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2020年度向银行申
请授信额度暨提供担保事项。

    六、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综合考虑公司董事、高管的履职情况、诚信责任、勤勉尽责、经济责任等方
面,结合公司经营规模等实际情况并参照地区、行业薪酬水平,公司拟定了第七
届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我们认为该薪酬标准兼顾董事、高管
诚信责任,勤勉尽职等方面的道德评价,体现了对董事、高管的激励与约束作用,
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会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基于此,
我们同意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关于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以前年度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独立意见

    本次对以前年度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有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会计信息质量,
对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的反映更为准确,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
司董事会关于该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对以前年度会计差错进行更正
并对相关项目数据进行追溯调整。



                                       独立董事:夏杰斌、周伯煌、朱锡坤

                                                    2020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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