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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东南: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0-08-04  

						证券代码:002263                证券简称:大东南              公告编号:2020-029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1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98),对
公司违规担保涉及的相关诉讼事项进行了公告,并于 2020 年 2 月 25 日、4 月 28
日、6 月 6 日、7 月 10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
号:2020-003、2020-019、2020-026、2020-028)。截至目前,上述部分案件已
进行了判决,现将有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一)丰球集团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8 年度诸暨大东南纸包装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诸暨市支行签订借款
合同,借款金额 3,00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18 年 2 月 14 日至 2018 年 6 月 13
日,丰球集团有限公司为该项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实现上述担保债权
的实现,本公司、黄飞刚、彭莉丽与丰球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本
公司、黄飞刚、彭莉丽为丰球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丰球集团
有限公司代大东南集团公司清偿的全部债务,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复息、违约
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2019 年 9 月 30 日,本公司已主动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19)
浙 0681 民初 16161 号),要求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2020 年 7 月 6 日,诸暨市
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9)浙 0681 民初 16161 号),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丰球集团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6
日签订的《反担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FQ2018001)无效。
    (二)丰球集团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8 年度大东南集团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诸暨市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
金额 2,84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18 年 7 月 12 日至 2018 年 12 月 17 日,丰球集
团有限公司为该项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实现上述担保债权的实现,本
公司、黄飞刚、彭莉丽与丰球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本公司、黄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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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刚、彭莉丽为丰球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丰球集团有限公司代
大东南集团公司清偿的全部债务,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复息、违约金和实现债
权的费用。
    2019 年 9 月 30 日,本公司已主动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19)
浙 0681 民初 16158 号),要求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2020 年 7 月 6 日,诸暨市
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9)浙 0681 民初 16158 号),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丰球集团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6
日签订的《反担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FQ2018002)无效。
    二、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原控股股东大东南集团处于破产重整,2019 年 6 月 26 日,经由网络司
法拍卖公开竞价程序,最终选定重整投资者为诸暨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该投资
者应缴付的“重整对价”和“股份瑕疵消除资金”合计人民币 12 亿元(其中“股
份瑕疵消除资金”确定为人民币 10 亿元)。根据诸暨市人民法院 2019 年 6 月 26
日裁定批准的《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投资者支付的股份瑕疵消
除资金专项用于解决大东南集团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以及公司及公司子公司
为大东南集团及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问题(如公司及公司子公司需为此承担全部
或部分担保责任),在解决上述问题前不得挪作他用。截至 2019 年 6 月 26 日,
大东南集团管理人已依据《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的相关规定,在
其账户(户名: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账户:201000210638706,开户
银行: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预留保证金 26,644.81 万元,
该资金将主要用于解决公司为大东南集团及其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问题(如公司
需为此承担全部或部分担保责任),该等预留保证金中相应的金额将在公司每一
笔违规担保负债的最终责任明晰后予以直接承担担保责任(如公司被确认为需承
担责任)。因此,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
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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