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东南: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8-22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审核,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20 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对外担保情况
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查,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
如下:
1、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
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况,未发生其他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关联方使用的各种情
形。
2、关于对外担保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公司审议通过了拟为全资子公司
的银行信贷提供总金额不超过 80,000 万元的担保事项,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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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上述担保未实际发生。
公司存在前期未经审议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并延续至报告期的对外
担保情形,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上述担保事项涉及的金额合计约为 21,777.85
万元,重整管理人已经预留保证金用于担保可能上述事项可能给公司造成的损
失,我们督促上市公司早日妥善解决上述担保事项。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循《公司
法》、《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避免违规担保,
保障公司资金安全。
独立董事:夏杰斌、周伯煌、朱锡坤
2020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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