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东南: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0-10-30
证券代码:002263 证券简称:大东南 公告编号:2020-034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1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98),对
公司违规担保涉及的相关诉讼事项进行了公告,并于 2020 年 2 月 25 日、4 月 28
日、6 月 6 日、7 月 10 日、8 月 4 日、8 月 15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
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03、2020-019、2020-026、2020-028、2020-029、
2020-030)。截至目前,上述部分案件已进行了判决,现将有关进展情况公告如
下:
一、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丰球集团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件的进展
2020 年 7 月 6 日,诸暨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9)浙 0681
民初 16161 号),确认原告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丰球集团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6 日签订的《反担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FQ2018001)无效。
2020 年 9 月 22 日,丰球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19)浙 0681
民初 16161 号民事判决,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诸暨大东
南纸包装有限公司向丰球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 3283.848019 万元(代偿本金
3000 万元、利息 283.848019 万元);2、判令被告黄飞刚和彭莉丽就诸暨大东
南纸包装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的 3283.848019 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
令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就诸暨大东南纸包装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
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2020 年 10 月 27 日,诸暨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0)浙 0681
民初 15465 号),判决如下:1、被告诸暨大东南纸包装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
丰球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 32838480.19 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
清;2、被告黄飞刚、彭莉丽对被告诸暨大东南纸包装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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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浙江大东南股份
有限公司就被告诸暨大东南纸包装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不能清偿部分债务承担
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本案受理费 205992 元,由被告诸暨大东南纸包装有限公
司、黄飞刚、彭莉丽共同负担,被告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诸暨大东南
纸包装有限公司不能缴纳的诉讼费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责任。
二、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原控股股东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南集团”)处于
破产重整,2019 年 6 月 26 日,经由网络司法拍卖公开竞价程序,最终选定重整
投资者为诸暨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该投资者应缴付的“重整对价”和“股份瑕
疵消除资金”合计人民币 12 亿元(其中“股份瑕疵消除资金”确定为人民币 10
亿元)。根据诸暨市人民法院 2019 年 6 月 26 日裁定批准的《浙江大东南集团有
限公司重整计划》,投资者支付的股份瑕疵消除资金专项用于解决大东南集团及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以及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为大东南集团及关联方违规提供担
保问题(如公司及公司子公司需为此承担全部或部分担保责任),在解决上述问题
前不得挪作他用。截至 2019 年 6 月 26 日,大东南集团管理人已依据《浙江大东
南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的相关规定,在其账户(户名: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
公司管理人,账户:201000210638706,开户银行: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营业部)预留保证金 26,644.81 万元,该资金将主要用于解决公司为大
东南集团及其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问题(如公司需为此承担全部或部分担保责
任),该等预留保证金中相应的金额将在公司每一笔违规担保负债的最终责任明
晰后予以直接承担担保责任(如公司被确认为需承担责任)。因此,上述诉讼对公
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
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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