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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东南: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9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大东南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

关资料,并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第 16 条、《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

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制度,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

了解和调查,包括仔细阅读分析中介机构为公司出具的《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

司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2020 年度审计报告》及对公司有

关职能部门的调查了解,我们认为:

    1、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它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度为 80,000 万元,实际未

发生担保;公司及子公司未发生对合并报表外企业的担保。

    3、公司存在以前年度发生且未经审议的为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其他企

业提供担保的事项,涉及的担保金额合计约 21,777.85 万元。除此以外,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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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报告期,公司能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未有损害公司及公

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

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

监会公告【2013】43 号)、《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对公司年报及审计报

告的认真审阅,我们认为:

    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目前行业特点、企业

发展阶段、经营管理和中长期发展等因素,分配预案是合理的,符合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稳定、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

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其

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要求,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内部控

制制度,公司已建立的内部控制体系总体上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

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并在经营活动中得到了较好的执行,

在所有重大方面满足了风险有效控制的要求。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

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

    四、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期间,按计划完成了对本公司的各项审计任务,

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公正、客观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

情况。我们同意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 2021 年度的

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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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拥

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续聘立其担任公司 2021 年度财

务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关聘任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0 年度薪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20 年度严格按照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有关激励考核

制度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合理,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时根据财政部印发、修订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使

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使公司

的会计信息更加准确,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

益。



                                         独立董事:夏杰斌、周伯煌、朱锡坤

                                                      2021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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