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东南: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1年4月)2021-04-29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进一步加强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进
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
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
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
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
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公司应采用适当的沟通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
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为: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
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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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
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一
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
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机构。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股东大
会、说明会、一对一沟通、电话咨询、邮寄资料、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路演、现场参观、公司网站的信息披露等。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
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
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
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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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对于前来调研的机构投资者应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签署承诺
书。公司应对投资者关系活动建立完备档案,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应记载活动参与人
员、时间、地点、沟通涉及的内容等。
第十二条 公司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在其他公
共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先于指定的媒体;公司不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
息披露。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
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三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
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式、专题文章、行政人
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四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公司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
布。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
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
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
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
间和地点以便于投资者参加。
第十七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的时候与
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
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
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
他投资者。
第十八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十九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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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
制,在制定涉及投资者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
调。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全
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
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包括产业、产品、技术、流程、管理等各个方
面。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
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
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第二十三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
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介绍和指导。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需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
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
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责任人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搞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职责
第二十六条 证券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
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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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及其他
上市公司等相关机构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高
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
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资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
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
的处理方案。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
分(子)公司,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证券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证券部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
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九条 证券部应当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
沟通,并借助网络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
二0二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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