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大东南:投资管理制度(2021年4月)2021-04-29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的决策
与管理,控制投资方向和投资规模,拓展经营领域,保障公司权益,依据公司章
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以货
币出资,或将权益、股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
资产作价出资的经济行为。
   第三条   投资的形式包括: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股权、不动产、
经营性资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及其它长、短期投
资、委托理财等。
   第四条   公司投资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重大投资项目应遵循“先党内、后提交”的原则;
   2、投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遵守公司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规范履行投资决策和审批程序;
   3、投资必须符合国家、地方及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产业政策、国有经济战
略性布局调整的要求,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4、坚持聚焦主业,严格控制主业和战略发展规划之外的投资;
   5、投资需综合考虑项目投资的各方面因素,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本实力、
资金水平、融资能力、行业经验、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相适应;
   6、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注重投资综合回报,对商业性投资项目,应坚持
效益优先,追求投资回报;对于公益性、功能性投资项目,在满足社会效益和功
能保障的基础上,兼顾经济效益;
   7、投资应实行分类管理并进行层级审批,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
   公司投资行为应尽量避免关联交易。因业务需要不得不发生关联投资,则应
遵循公平原则,并遵守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在投资事项的筹划、决议及协议签署、履行过程中涉及信息披露
事宜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投资的职能管理部门,投资业务涉及的其他职
能部门协助办理。


                                   1
                      第二章   投资事项的提出及审批
   第七条     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重大项目安排,
以及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等相关议案决策前,应提交党委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经理层或相关职能部门对于具有投资可行性并经论证的潜在
投资机会,应向总经理办公会议提出议案,其中投资额在 100 万元以下的事项,
立项报告应附项目经济评估;投资额在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以上的事项应按
项目可行性评价要求作可行性研究,一般包括拟投资项目的总体情况,投资的可
行性经济分析、可行性建议等内容,并将可行性研究报告随立项申请一并上报公
司行政部。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指定有关部门落实初步评估、论证事宜,
并在此基础上按程序自行决策或提交公司董事会决策。
    第九条    交易金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的由总经理办公
会议审批;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且未达到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由董事会批准;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以上,由董事会批准;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批准的投资事项,董事会审批后应
当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对投资事项作出决议时,与
该投资事项有关联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股东、董事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参会人员
应当回避表决。


                      第三章   投资协议的签署与实施
   第十二条      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通过后,董事长、
总经理或其他授权代表处理投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第十三条      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授权代表可根据具体情况先行签订投资
协议草案,但该投资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等有关机构决
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和实施。
   第十四条      投资协议草案由公司财务部与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参与起草或准
备,也可由董事长、总经理指定人员起草或准备。重大投资协议应当经公司聘请
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五条      任何个人不得超越公司规定程序擅自签订投资协议草案。
   第十六条      有关投资协议生效后,签署阶段的项目人员应当及时将协议抄
送公司财务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并将相关情况做成书面总结报告一并移交。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督促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实施


                                     2
协议所规定的内容。
   第十八条     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公司财务部应督促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于
项目完成后 30 日内将项目的运作情况报告公司总经理及董事会。


                     第四章    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投资项目实施后,公司应指定相关职能部门及时跟进、监督、
管理。
   第二十条     在投资协议履行过程中,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相互协助、沟
通,不得推诿。公司任何一部门或人员在发现或了解到投资协议对方有违约或潜
在违约行为时,应当及时与其他部门沟通并向公司报告。在发现或了解到公司有
违约或潜在违约行为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在投资协议履行过程中,与协议对方的沟通工作,尤其是需
要出具文字材料的工作,必须由项目实施后跟进、监督、管理相关职能部门统一
进行。相关职能部门在出具文字材料以前,应当与其他职能部门协商一致,并征
得公司分管领导的同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投资事项完成结果进行审查、评价。审查、评价
工作由公司总经理组织财务部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查可以采取听取汇报、现
场抽查、查验会计资料及财务报告等方式,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评价主要对经
营业绩、财务指标、规范运作等事项。一次性完结的投资事项,应当在项目完成
后 90 日内进行审查、评价。长期性的投资事项,一般一年一次进行审查、评价,
于前一年度结束后 120 日内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依法建立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架构,包括但不限于:
   (一)控股子公司章程主要条款的制定与修改应当事先获得公司的同意;
   (二)选任董事、监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在签署投资协议时,应当确保
公司可以选任控股子公司半数以上的董事、监事,并可以确定经理、财务负责人
的人选。
   第二十四条     依据公司的战略规划,公司协调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
险管理策略,督促控股子公司据以制定相关业务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控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战略规划、经营目标等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
依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严格地执行公司制定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业务类型的不同制定控股子公司的业绩考核与激励
约束制度。
   第二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履行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发


                                    3
展计划及预算、重大投资、收购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为他人提供担保、从
事证券及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签订重大合同等。
    (二)控股子公司应当每月 5 日前向公司财务部报送上月的月度财务报告和
管理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实行审计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委托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经常主动与子公司,尤其是参股子公司
进行联络,了解日常运作、财务等相关情况,并根据了解的情况索取或调阅有关
资料,发现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公司分管领导。对有可能出现的风险,并应提出
相应处理办法报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参照管理控股子公司的规定对分公司进行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对于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或本制度规定的,给公司造成
投资损失的,公司董事会视公司损失、风险大小和情节轻重,决定给予责任人相
应的处分。
   第三十一条     任何个人未按公司规定程序擅自签订投资协议草案,且在公
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前已付诸实际并给公司造成实际
损失的,相应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有关责任人员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情节
轻重给予党纪处分、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刑法规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修改权属股东大会。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
                                                            二0二一年四月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