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东南: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专项审计说明2021-05-19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
专项审计说明
2020 年度
关于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
违规担保解除情况专项审计说明
信会师报字[2021]第 ZF10687 号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南”或“贵
公司”)委托,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审计了审计了大东南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 年度合并及公司利润
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和财务报表
附注,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 ZF10579 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
告。
根据深圳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披
露工作的通知》要求,大东南编制了本专项审核报告所附的浙江大东
南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违规担保及解除情况表。
编制和对外披露违规担保及解除情况表,并确保其真实性、合法
性及完整性是大东南管理层的责任。我们对违规担保及解除情况表所
载信息与我们审计大东南 2020 年度财务报表时所获取的会计资料和
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核对,在所有重大方面没有发现
不一致。
为了更好地理解 2020 年度大东南违规担保解除情况,大东南
2020 年度违规担保及解除情况表应当与已审计的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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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仅供贵公司为披露 2020 年年度报告的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魏琴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夏育新
中国上海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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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违规担保及解除情况表
单位:万元
报告期 报告期
被担保方名 与上市公司 违规担保 期初余额 期末余额 截至年报披 预计 预计 预计解除时
发生原因 新增违规担保金额 解除担保金额
称 的关系 发生时间 (2020 年 1 月 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露日余额 解除方式 解除金额 间
(2020 年度) (2020 年度)
浙江大东南集 原实际控制人控
2018/1/18
未披露担保 1,650.00 1,650.00
团有限公司 制的公司
浙江大东南集 原实际控制人控 2018/3/23
未披露担保 4,602.13 4,602.13
团有限公司 制的公司
浙江大东南集 原实际控制人控 根据诉讼进度
2018/2/1
未披露担保 4,197.42 4,197.42 4,197.42 4,197.42
团有限公司 制的公司 确定
浙江大东南集 原实际控制人控 根据诉讼进度
2018/7/12
未披露担保 2,840.00 2,840.00 2,840.00 注1 2,840.00
团有限公司 制的公司 确定
诸暨大东南纸 原实际控制人控
2018/6/26
未披露担保 3,000.00 3,000.00 3,000.00 注2
包装有限公司 制的公司
浙江大东南集 原实际控制人控 2017/1/11
未披露担保 2,696.16 2,696.16
团有限公司 制的公司
浙江大东南集 原实际控制人控 根据诉讼进度
2017/11/15
未披露担保 2,792.13 2,792.13 2,792.13 2,792.13
团有限公司 制的公司 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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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2019 年 6 月 26 日,大东南集团公司管理人已依据《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的相关规定,在其账户(户名: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
公司管理人,账户:201000210638706,开户银行: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预留保证金 26,644.81 万元,该资金将主要用于解决本
公司为大东南集团公司及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问题(如本公司需为此承担全部或部分担保责任),该等预留保证金中相应的金额将在本公司每一笔违规担
保负债的最终责任明晰后予以直接承担担保责任(如本公司被确认为需承担责任),以确保本公司为关联方的违规担保不会对本公司造成损失。
注 2:丰球集团有限公司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本公司承担二分之一赔偿责任,诸暨市人民法院以(2020)浙 0681 民初 15465 号立
案受理,于 2020 年 10 月 27 日判决本公司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2 月 18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询问决定不开庭进行审理。2021 年 4 月 7 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1)浙
06 民终 783 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据实调整为 120315 元,由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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