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东南: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违规担保及解除情况表2021-05-19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违规担保及解除情况表
报告期
期初余额 报告期 期末余额
新增违规担保 截至年报 预计 预计 预计解除
被担保方名 与上市公 违规担保 发生 (2020 年 1 解除担保金额 (2020 年 12 月
金额 披露日余 解除方式 解除金额 时间
称 司的关系 发生时间 原因 月 1 日) (2020 年度) 31 日)
(2020 年度) 额 (如适用) (万元) (月份)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浙江大东南 原实际控 未披
集团有限公 制人控制 2018/1/18 露担 1,650.00 1,650.00
司 的公司 保
浙江大东南 原实际控 未披
集团有限公 制人控制 2018/3/23 露担 4,602.13 4,602.13
司 的公司 保
注1
浙江大东南 原实际控 未披
根据诉讼
集团有限公 制人控制 2018/2/1 露担 4,197.42 4,197.42 4,197.42 4,197.42
进度确定
司 的公司 保
浙江大东南 原实际控 未披
根据诉讼
集团有限公 制人控制 2018/7/12 露担 2,840.00 2,840.00 2,840.00 2,840.00
进度确定
司 的公司 保
1
浙江大东南 原实际控 未披
集团有限公 制人控制 2018/6/26 露担 3,000.00 3,000.00 3,000.00 注2 注2
司 的公司 保
浙江大东南 原实际控 未披
集团有限公 制人控制 2017/1/11 露担 2,696.16 2,696.16
司 的公司 保
浙江大东南 原实际控 未披
2017/11/1 根据诉讼
集团有限公 制人控制 露担 2,792.13 2,792.13 2,792.13 2,792.13
5 进度确定
司 的公司 保
当年新增违规担保的原因、责任人追究及董
公司当年未新增违规担保
事会拟定采取措施的情况说明
1、原因:相关案件诉讼时间较长,部分判决公司承担责任的,公司又提起上诉直至高院再审;部分案件一审裁决公司无
责的,原告又提起上诉,尚在审理中。2、责任追究: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已受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未能按计划解除违规担保的原因、责任追究
情况及董事会拟定采取的措施说明 相关责任已受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的罚款处罚。3、措施:一方面积极应诉、上诉,公司已有相关案件法院裁定担保
无效,根据九民纪要及新民法典规定,相关案件胜诉机率较高;另一方面通过大东南集团公司管理人预留保证金,解决
公司担保责任。
注 1:2019 年 6 月 26 日,大东南集团公司管理人已依据《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的相关规定,在其账户(户名: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
公司管理人,账户:201000210638706,开户银行: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预留保证金 26,644.81 万元,该资金将主要用于解决本
公司为大东南集团公司及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问题(如本公司需为此承担全部或部分担保责任),该等预留保证金中相应的金额将在本公司每一笔违规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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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负债的最终责任明晰后予以直接承担担保责任(如本公司被确认为需承担责任),以确保本公司为关联方的违规担保不会对本公司造成损失。
注 2:丰球集团有限公司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本公司承担二分之一赔偿责任,诸暨市人民法院以(2020)浙 0681 民初 15465 号立
案受理,于 2020 年 10 月 27 日判决本公司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2 月 18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询问决定不开庭进行审理。2021 年 4 月 7 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1)浙
06 民终 783 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据实调整为 120315 元,由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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