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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东南:投资管理制度(2021年8月)2021-08-24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的决策
与管理,控制投资方向和投资规模,拓展经营领域,保障公司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
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及《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以货币
出资,或将权益、股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
产作价出资的经济行为。
   第三条   投资的形式包括: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股权、不动产、
经营性资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及其它长、短期投
资、委托理财等。
   第四条   公司投资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投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的规
定,遵守公司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规范履行投资决策和审批程
序;
   2、投资必须符合国家、地方及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产业政策、国有经济战
略性布局调整的要求,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3、坚持聚焦主业,严格控制主业和战略发展规划之外的投资;
   4、投资需综合考虑项目投资的各方面因素,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本实力、
资金水平、融资能力、行业经验、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相适应;
   5、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注重投资综合回报,对商业性投资项目,应坚持
效益优先,追求投资回报;对于公益性、功能性投资项目,在满足社会效益和功
能保障的基础上,兼顾经济效益;
   6、投资应实行分类管理并进行层级审批,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
   公司投资行为应尽量避免关联交易。因业务需要不得不发生关联投资,则应
遵循公平原则,并遵守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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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在投资事项的筹划、决议及协议签署、履行过程中涉及信息披露事
宜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投资的财务职能管理部门,投资业务涉及的其他
事宜由相关职能部门协助办理。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投资行为。
                     第二章    投资事项的提出及审批
   第八条    公司经理层或相关职能部门对于具有投资可行性并经论证的潜在
投资机会,应向总经理办公会议提出议案,其中投资额在 100 万元以下的事项,
立项报告应附项目经济评估;投资额在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以上的事项应按
项目可行性评价要求作可行性研究,应包括拟投资项目的总体情况,投资的可行
性经济分析、可行性建议等内容,并将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申请一并上报公司
行政部。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指定有关部门落实初步评估、论证事宜,
并在此基础上按程序决策。
    第九条   交易金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的由总经理办公会
议审批;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且未达到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由董事长批准。
    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投资事项如下:
    (一)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投资事项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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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
则适用前两款规定。已按照前两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
算范围。
   第十条 《公司章程》规定的由股东大会批准的投资事项,董事会审批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对投资事项作出决议时,与
该投资事项有关联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股东、董事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参会人员
应当回避表决。
   由董事长批准的投资事项,如与董事长有关联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应将该
投资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长应当回避表决。
                    第三章   投资协议的签署与实施
   第十二条 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董事长决议通过后,董
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授权代表处理投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有关法律文
件。
   第十三条 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授权代表可根据具体情况先行签订投资协
议草案,但该投资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等有关机构决议
通过后方可生效和实施。
   第十四条 投资协议草案由公司财务部与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参与拟定。重大
投资协议应当经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五条 任何个人不得超越公司规定程序擅自签订投资协议草案。
   第十六条 投资协议生效后,应当及时将协议抄送公司财务部及其他相关职
能部门,项目人员应将相关情况做成书面总结报告一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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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督促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实施协
议所规定的内容。
   第十八条 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公司财务部应督促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于项
目完成后 30 日内将项目的运作情况书面提交公司总经理及董事会。
                     第四章   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投资项目实施后,公司应指定相关职能部门及时跟进、监督、管
理。
   第二十条 在投资协议履行过程中,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相互协助、沟通,
不得推诿。公司任何部门或人员在发现或了解到投资协议双方有违约或潜在违约
行为时,应当及时与其他部门沟通并向公司报告。
   第二十一条 在投资协议履行过程中,与协议对方的沟通工作,相关职能部
门应当协商一致,并征得公司分管领导的同意,方可向对方出具文字材料。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对投资事项完成结果进行审查、评价。审查、评价工作
由公司总经理组织财务部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查不限于采取听取汇报、现场
抽查、查验会计资料及财务报告等方式。评价不限于对经营业绩、财务指标、规
范运作等事项。一次性完结的投资事项,在项目完成后 90 日内进行审查、评价。
长期性的投资事项,原则上一年一次进行审查、评价,于前一年度结束后年报披
露前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依法建立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架构,包括但不限于:
   (一)控股子公司章程主要条款的制定与修改事先获得公司的同意;
   (二)选任董事、监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在签署投资协议时,应当确保
公司可以选任控股子公司半数以上的董事、监事,并可以确定经理、财务负责人
的人选。
   第二十四条 依据公司的战略规划,公司协调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
管理策略,督促控股子公司据以制定相关业务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控股子
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战略规划、经营目标等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依
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严格地执行公司制定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业务类型的不同制定控股子公司的业绩考核与激励约
束制度。
   第二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履行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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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展计划及预算、重大投资、收购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为他人提供担保、从
事证券及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签订重大合同等。
    (二)控股子公司应当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财务部报送上月的月度财务报告
和管理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实行审计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委托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经常主动与子公司,尤其是参股子公司进
行联络,了解日常运作、财务等相关情况,并根据了解的情况索取或调阅有关资
料,发现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公司分管领导。对有可能出现的风险,并应提出相
应处理办法报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参照管理控股子公司的规定对分公司进行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对于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或本制度规定的,给公司造
成投资损失的,公司董事会视公司损失、风险大小和情节轻重,决定给予责任人
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一条 任何个人未按公司规定程序擅自签订投资协议草案,且在公司
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前已付诸实际并给公司造成实际损
失的,相应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有关责任人员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
重给予党纪处分、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刑法规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
                                                         二 0 二一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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