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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东南: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27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大东南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

关资料,并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第 16 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发[2022]26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制度,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

责的了解和调查,包括仔细阅读分析中介机构为公司出具的《浙江大东南股份有

限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2021 年度审计报告》及对公

司有关职能部门的调查了解,我们认为:

    1、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它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存在以前年度发生且未经审议的为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其他企

业提供担保的事项,涉及诉讼的金额合计约 5,632.13 万元。除此以外,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
    3、报告期,公司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未有损害公司及公司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对公

司年报及审计报告的认真审阅,我们认为:

    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目前行业特点、企业

发展阶段、经营管理和中长期发展等因素,分配预案是合理的,符合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稳定、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

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其

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制

定和完善了一系列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已建立的内部控制体系总体上符合《企业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并在经营活

动中得到了较好的执行,在所有重大方面满足了风险有效控制的要求。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

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

    四、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期间,按计划完成了对本公司的各项审计任务,

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公正、客观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
情况。我们同意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 2022 年度的

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拥

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续聘立其担任公司 2022 年度审

计机构,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关聘任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我们一致同意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在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和保证资金流动性前提下,使用

余额不超过7亿元(含本数)的部分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较高、流动性较好、风

险可控、投资回报相对较好的理财产品,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自有资金

的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利益。本次购买理财产品事项履行了必要

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指引等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事项。

    六、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度薪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21 年度严格按照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有关激励考核

制度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合理,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夏杰斌、朱锡坤、周伯煌

                                                      2022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