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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东南:大东南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2-09-1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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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220105-2 号

致: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田昊律师、何新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
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
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
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大东南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
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材料。本
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
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
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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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
不对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
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
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充分核查的基础上,
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8 月 30 日召开第七
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
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审议事项、登记方
法等内容,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
参加表决的权利。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9 月 15 日下午 14:30 在浙江诸暨千禧路 5 号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
研究院三楼报告厅召开。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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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载明的相应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洛
平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合计 17 人,
代表股份数 525,393,622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27.97%。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授权代表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均已按会议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
理了登记手续;通过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
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会议
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的方式
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本次网络
投票的投票总数的统计数。并由该公司对其真实性负责。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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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经合法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 选举骆平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 选举沈亚平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 选举王江平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 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1 选举夏杰斌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2 选举朱锡坤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3 选举周伯煌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 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议案 1、议案 2 将对各候选人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应选非独立董事 3 人,
应选独立董事 3 人。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
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
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议案 3 仅选举一名监事,不
适用累积投票制。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
将对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
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将计票结果公
开披露。公司将对议案 1、2 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予以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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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载
明的议案完全一致,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叁(3)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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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王      丽




                                         承办律师:田      昊




                                        承办律师:何 新 宇




                                          2022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