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华 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8-12-12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法规文件以及《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新华都购
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的有关文件规定,独立董事许安心、江曙
晖作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秉承实
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审阅了有关材料后,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
次(临时)会议相关关联交易事项出具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向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温泉支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叁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拟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四支行申请总额
不超过人民币叁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发树先生以个人单方面
担保方式无偿为公司提供担保。
本次交易涉及关联担保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于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新增与关联方 Alibaba Group Holding
Limited(以下简称“阿里巴巴集团”)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1,400
万元。公司原 2018 年度预计并已履行审批程序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额度为
32,916.00 万元,本次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合计 1,400 万元,新增后的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总额度为 34,316 万元。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经对公司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
对于将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表示认可。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
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需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独立董事:江曙晖、许安心_______
2018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