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华 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2-12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后,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
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温泉支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叁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拟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四支行申请总额
不超过人民币叁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发树先生以个人单方面
担保方式无偿为公司提供担保。
上述关联交易是企业融资过程中,根据金融机构要求发生的正常的担保行
为,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企业及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
二、关于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依据公平、合理的定价政策,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关联交
易价格,不会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同时,我们对公司董事会在审
核《关于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进
行了监督,认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上述日常
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许安心、江曙晖
2018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