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华 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3-13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后,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取消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本次取消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符合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取消 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二、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所需,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公司
的关联交易依据公平、合理的定价政策,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关联交易价格,不会
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同时我们对公司董事会在审核相关议案的召
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进行了监督,认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许安心、江曙晖
2019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