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华 都:诉讼进展公告2019-04-10
证券代码:002264 证券简称:新华都 公告编号:2019-017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林则龙和张微诉公司与江西新华都租赁合同纠纷案
1、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江西新华
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新华都”)于 2017 年 2 月 14 日分别收到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商案件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传
票及民事起诉状(林则龙和张微诉公司与江西新华都租赁合同纠纷案)等材料。
2017 年 2 月 16 日,林则龙和张微向法院申请中止审理其起诉公司与江西新华都
租赁合同纠纷案。2019 年 3 月,林则龙和张微诉公司与江西新华都租赁合同纠
纷案恢复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7 年 2 月 25 日、2017 年 4 月 20 日、2019
年 3 月 13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重大诉讼公
告》(公告编号:2017-008)、《2016 年年度报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19-012)。
2、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案号:[2017]
赣 0104 民初 65 号),鉴于原告林则龙、张微以相关合同、协议为依据提起诉讼,
而两原告又不是该合同、协议的签订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两原告不是涉案
合同、协议的相对人,其没有资格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为此,依照相关规定,法
院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林则龙、张微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 47550 元,由原告林则龙、张微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已被法院驳回,对公司暂不构成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诉讼的进展
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
信息为准。
四、备查文件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