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华 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20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后,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
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报告期末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公司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等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单位或个人
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末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为:2018 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
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上市公司的主业经营实际情况和长
远发展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兼顾了公司与股东的利
益,有利于公司实现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因此,我们对董事会作出的利润
分配预案表示同意,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体系较为健全,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能得到有效执行,对控
制和防范经营管理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
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
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四、关于续聘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行证券业务许可资格,
为公司出具的各期审计报告独立、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能够满足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要求,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
续性,我们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
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对公司 2018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查了 2018 年度报告中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认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18 年度薪酬的薪酬标准与决策程序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
度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调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
极性,披露的薪酬信息真实、合理。
六、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及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审议决策程序合法
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独立董事:许安心、江曙晖
2019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