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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 华 都:诉讼进展公告2019-05-23  

						 证券代码:002264             证券简称:新华都         公告编号:2019-033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与林政乡租赁合同纠纷案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6 年 1 月 12 日,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子公司江西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新华都”)分别收到江西
 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寄来的民事传票及民事起诉状(林政乡诉公司与江西
 新华都租赁合同纠纷案),针对上述案件,公司提起反诉。2017 年 8 月 18 日,
 公司及江西新华都收到林政乡向法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书》。2017 年 12
 月 8 日,法院作出(2016)赣 0104 民初 24 号《民事判决书》,针对一审判决结
 果,公司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6 年 4
 月 20 日、2017 年 8 月 19 日、2017 年 12 月 22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6-047)、《重
 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66)、《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17-116)。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 01 民终 344
 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1、维持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6)赣 0104 民初 24 号民事判
 决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
     2、撤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6)赣 0104 民初 24 号民事判
 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3、由江西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林政乡支
付 2015 年 8 月 1 日至 2015 年 11 月 30 日止房屋占用费人民币 664854.04 元;
    4、由江西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林政乡支
付违约金人民币 53188.32 元;
    5、由江西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林政乡支
付损失费用人民币 3067595.7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148116 元、保全费 5000 元,反诉费 47229 元,反诉保全费
500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148116 元(新华都预交 185908 元),以上费用合计
353461 元,由林政乡承担 247422.7 元、江西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承担
106038.3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 2017 年度已按照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对该案件一审判决涉
及金额计提预计负债 1,691.51 万元。本次终审判决后,公司应支付 389.17 万元,
与已计提预计负债的差额 1,302.34 万元将冲减 2019 年度营业外支出,增加本期
利润。具体数据以经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数据为准。
    二、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
信息为准。
    三、备查文件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