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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 华 都: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17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
关规定,我们作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后,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
独立意见
    1、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属于经营性资金
往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
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报告期末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2、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截
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均为公司对合并报表内单位提供担
保)为人民币 3 亿元,占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29.97%。除此之外,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
逾期担保情况。
    公司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等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二、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为:2020 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
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上市公司的主业经营实际情况和长
远发展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兼顾了公司与股东的利
益,有利于公司实现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因此,同意董事会作出的利润分
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体系较为健全,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规章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能得到有效执行,
对控制和防范经营管理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
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
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四、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天健所相关审计成员具有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所必需
的专业知识和执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具备
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满足公司 2021 年度相关审
计的要求。公司续聘天健所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
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公司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
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综上,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天健所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
    五、对公司 2020 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0 年度薪酬的薪酬标准与决策程序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
实际情况,有利于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披露的薪酬信息真实、
合理。
    六、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所需,对
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关联交易而
对关联人形成依赖。公司的关联交易依据公平、合理的定价政策,参照市场价格
确定关联交易价格,不会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同时我们对公司董
事会在审核相关议案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进行了监督,认为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与阿里巴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预计与阿里巴巴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日常经营
活动所需,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
此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公司的关联交易依据公平、合理的定价政策,
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关联交易价格,不会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同时
我们对公司董事会在审核相关议案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进行了监督,
认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 2021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
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1 年度计划向金融机构申请合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的综合授
信额度。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发树先生以个人单方面担保方式无偿为公司提供担
保。上述关联交易是企业融资过程中,根据金融机构要求发生的正常的担保行为,
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企业及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
    九、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在认真审议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后,
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对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存
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改变用途等违
反相关规定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同
意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江曙晖、许安心
                                             2021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