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联行: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2020-09-19
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8 日召开
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
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的阅读和讨论,对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控股
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事项予以事前认可,同意将《关于控股股东向公
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就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
案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选举董事长、联席董事长及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本次选举董事长、联席董事长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程序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聘任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
胜任所聘任的工作,有利于公司发展。
经审阅相关人员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
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
未解除的现象。以上人员的选举、聘任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经核查,陈劲松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董事长职务,其辞职原因与实际情况
一致。陈劲松先生将继续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联席董事长、战略委员会委员、提
名委员会委员。其辞去董事长职务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依法规范运作,也不会影
响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的正常进行。
二、关于新任董事、高管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公司新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且兼顾了公司实
际经营情况及薪酬考核体系,有利于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
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三、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同意将《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时认为本次签订借款协议系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符
合公司发展战略,同时符合公司长远发展利益。本次关联交易没有违反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且不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与大横琴签署《借款协议》,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
细则》(以下简称“《回购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
规章制度的规定。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
2、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长期的
投资价值,维护股东利益,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公司回购股份用于后期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充分调动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为公
司建立完善的长效激励机制,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3、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7.40元/股(含),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
不超过人民币301,587,740元(含),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根据公司目前经营、财务
及未来发展规划,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
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上市地位。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回购股份方案合理、可
行。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回购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
程》的规定,回购方案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不会对公司经营和财务产生重大影响,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本次回购方案。
五、关于变更募集资金实施方式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方式,符合公司目前募投项目的实际情
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实施
主体和地点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公司全体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长租公寓建设项目”的实施方式,并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马志达 郭天武 张建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