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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世联行: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12-01  

                        证券代码:002285           证券简称:世联行        公告编号:2020-120

                    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20年11月30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28号罗湖商务中心12楼1205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联席董事长陈劲松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22人,代表股份1,094,400,361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9169%。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
1,085,667,1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787%;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15人,
代表股份8,733,2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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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议案表决情况如
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暨注销股票期权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3,448,381票,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130%;反对934,680票,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4%;弃权17,300票,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47,832,191票,占参与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02%;反对934,680票,占参与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6282%;弃权17,300票,占参与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6%。

    (二)审议通过《关于与珠海大横琴集团有限公司签署资产管理委托服务框
架协议暨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3,177,906票,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168%;反对1,858,680票,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32%;弃权0票,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议案已获
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46,925,491票,占参与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8.7508%;反对1,858,680票,占参与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2492%;弃权0票,占参与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关联股东珠海大横琴集团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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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1,092,432,681票,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202%;反对1,950,380票,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82%;弃权17,300票,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上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46,816,491票,占参与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8.6775%;反对1,950,380票,占参与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3109%;弃权17,300票,占参与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116%。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黄楚玲、黎晓慧

    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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