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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世联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2022-04-13  

                                                        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2022 年 4 月)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

公司字[2000]61 号”、“证监发[2003]56 号”、“证监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的相关规定,规范深圳世联行

发[2005]120 号”文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的相关规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股份公

定,规范深圳世联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司”)对外担保的管理,保护公司财产安全,控制

“公司”或“股份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保护公司         财务和经营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财产安全,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制定依据为:《公司法》、《担保法》、《深   第二条 本制度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        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

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的通知》、《深圳世联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

下简称“《公司章程》”)。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第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           删除该条款。

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四条 公司下属子公司对外担保,公司派出董事、监
                                                        删除该条款。
事应参照本管理制度的规定认真监督管理、执行。

第五条 释义:                                           第三条 释义:

1、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         1、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以

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          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留

行开立信用证、银行开具承兑汇票、保函等担保。            置等,包括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公

2、制度所称单项,是指单笔担保资产金额或者为某一         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

公司累计担保金额。                                      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具体种类包括
3、制度所指下属子公司是指公司拥有50%以上股权的   (1)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包括一般债务、借款、

控股子公司。                                      发行债券、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

                                                  (2)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开具承兑汇票、开具

                                                  保函等的担保;

                                                  (3)签署具有担保效力或具有担保意思表示、加

                                                  入债务或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等意思表示的合

                                                  同;

                                                  (4)出具具有担保效力或担保意思表示的差额补

                                                  足承诺、流动性支持或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

                                                  (5)签署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规定的非典型担

                                                  保合同 ,包括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

                                                  等涉及担保功能的合同等。

                                                  控股子公司对于无法判断是否构成担保的事项应

                                                  及时提交公司法务部审议。

                                                  2、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总体

                                                  战略规划、业务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的由公司投资

                                                  控股或实质控股的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公司,其设

                                                  立形式包括:

                                                  (1)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2)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

                                                  持有其50%以上的股权,或者持股50%以下但能够决

                                                  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

                                                  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增加第四条 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
                                                  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
                                                  担保。


                                                  增加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
                                                  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以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

                                                  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

                                                  保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安全、平等、自愿、公   第六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安

平、诚信、互利的原则。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    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公司

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由股份公司统一管理,下属部门   第七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由股份公司

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    统一管理。未经股份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为其提供担保。                                    股份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各下属部门不得对外提供

                                                  担保、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

                                                  保。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股份公司对外担保,由担保责任部门审核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    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包括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

                                                  公司提供担保),应由控股子公司初审后提交股份

                                                  公司担保责任部门审核。股份公司担保责任部门审

                                                  核后,可直接作出同意或不同意担保的决定,或提

                                                  交股份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根据本制度、

                                                  《公司章程》或相关法律法规应由股份公司审议批

                                                  准的对外担保事项,经股份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后,控股子公司方可实施。

                                                  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应同时按照控股子公司的公

                                                  司章程及有关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内

                                                  部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原第九条内容下移至第十五条综合修订,详见第十

过。                                              五条内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

10%的担保;                                      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与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审计总资产的30%;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制度的相关规定。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保情形。

第十二条 具体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和人员(以下称责   第十二条 具体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及其人员应根

任人)应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    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

确定资料是否真实。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采取    是否真实。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采取其他欺

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并承担真实性的责任    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并承担真实性的责任风险。

风险。

第十三条 负责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应通过被担保对     第十三条 负责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应通过被担保

象的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偿债能    对象的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偿

力、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必要时授权公司派出董事    债能力、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必要时由公司审计

或者监事由公司审计部或聘请中介机构对其进行审      部或聘请中介机构对其进行审计。

计。

第十四条 公司的投资管理部门可与派驻被担保对象     第十四条 审核对外担保事项过程中,担保责任部

的董事、经理进行适当沟通,以确保有关资料的真实    门可与派驻被担保对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性。                                              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进行适当沟通,以确保有关资料

                                                  的真实性及担保的必要性,以控制担保风险。

第十五条 公司应在组织有关部门对担保事项进行评     第十五条 股份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

审后,方可根据其相应的审批权限,按程序逐级报总    东大会审议。

经理、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
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

负债率超过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担保情形。

前款所称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提供的担保

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

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

和。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

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公司应在组织有关部门对担保事项进行评审后,方

可根据其相应的审批权限,按程序逐级报法务部

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增加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

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

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可以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和

70%以下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

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

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担保额度。

增加第十七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

保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

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

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

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

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担保人不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被担保人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

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

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担保额度。

增加第十八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进行担

保额度预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在其合营

或联营企业之间进行担保额度调剂,但累计调剂总

额不得超过预计担保总额度的50%:

(一)获调剂方的单笔调剂金额不超过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70&(股东大会审议担保额

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
                                                  (三)在调剂发生时,获调剂方不存在逾期未偿还

                                                  负债等情况;

                                                  (四)获调剂方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

                                                  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前述调剂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六条 各级审批人应根据责任人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各级审批人应根据担保申请人提交的有

分析担保申请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运作状    关资料及各担保责任部门的调查结果,分析担保申

况和信用信誉情况后,决定是否给予担保或向上级审    请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运作状况和信用

批机构提出是否给予担保的意见。                    信誉情况后,决定是否给予担保或向上级审批机构

                                                  提出是否给予担保的意见。

第十七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批准,责任人   第二十条 未经股份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批准,

不得越权签定担保合同,也不得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    股份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各下属部门

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和人员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在主合同中

                                                  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得违反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关于担保

                                                  审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

                                                  与第三人签订担保合同或具有担保意思表示的文

                                                  件,亦不得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加入第三人债

                                                  务。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

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包括代理人)    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包括代

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    理人)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

出决议。

第十九条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按控   删除该条款。

股子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审批。公司委派的董事或股东代表,在下属控

股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上代表公司的利益对其有关
担保事项发表意见前,应向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征询意

见。

第二十条 公司担保必须订立书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担保必须订立书面担保合同。担

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并经公司主    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并

管部门审查。担保合同中应当明确下列条款:          经公司法务部门审查。担保合同中应当明确下列条

…                                                款:

                                                  …

第二十一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责任人必须对担保合同   第二十三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各担保责任部门及

的有关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于强制性条款或明显不    其他具体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均须对担保合同的

利于公司利益的条款以及可能存在无法预料风险的条    有关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于强制性条款或明显不

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或拒绝为其提供担保。          利于公司利益的条款以及可能存在无法预料风险

                                                  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或拒绝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十二条 担保期间,因被担保人和受益人的主合同   第二十四条 担保期间,因被担保人和受益人的主

条款发生变更需要修改担保合同中担保的范围、责任    合同条款发生变更需要修改担保合同中担保的范

和期限时,有关责任人应按重新签定担保合同的审批    围、责任和期限时,有关责任人应按重新签定担保

权限报批,同时公司法律部门应就变更内容进行审查。 合同的审批权限报批,同时公司法务部门应就变更

经主管部门批准后重新订立担保合同的,原合同作废。 内容进行审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重新订立担保合

                                                  同的,原合同作废。

第二十三条 担保合同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     第二十五条 担保合同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

善保管,当发生担保合同签订、修改、展期、终止等    妥善保管,当发生担保合同签订、修改、展期、终

情况时,应及时通报监事会、董事会、公司财务结算    止等情况时,应及时通报各担保责任部门及董事

中心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                          会。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继续由其提供担

                                                  保的,应当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担保登记的,责任人必   第二十六条 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担保登记的,具体

须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担保登记。                    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应会同法务部门及时办理担

                                                  保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     删除原第二十五条内容,新增第二十七条内容
担保,且被担保人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

                                                  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

                                                  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照出资

                                                  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

                                                  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披露主要原因,

                                                  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

                                                  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

                                                  益等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被担保人的生产经营、资产   第二十八条 担保责任部门应当关注被担保人的生

负债变化、对外担保和其他负债,以及合并、分立、    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和其他负债,以

法定代表人变更、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等情况,积极    及合并、分立、法定代表人变更、对外商业信誉、

防范风险。                                        偿债能力的变化等情况,积极防范风险。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发生公司

                                                  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

                                                  有效措施,将损失降到最小程度。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结算中心应指派专人对被担保     第三十条 担保责任部门应指派专人对被担保人履

人履行有关义务的情况进行适时监控,并注意担保的    行有关义务的情况进行适时监控,并注意担保的时

时效期限。被指派的专人应对公司所有担保的情况进    效期限。被指派的专人应对公司所有担保的情况进

行详细统计并及时更新。公司财务结算中心应定期向    行详细统计并及时更新。担保责任部门应定期向公

公司总裁报告公司担保的实施情况。                  司董事会报告公司担保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后,责任人要积极督   第三十一条 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后,责任人要积

促被担保人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履行还款义务。          极督促被担保人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履行还款义务。

                                                  若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

                                                  要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条 当被担保人实际归还所担保的债务资金时, 第三十二条 当被担保人实际归还所担保的债务资

需向公司财务结算中心传真有关付款凭据,以确认担    金时,需向财务结算中心提交有关付款凭据,以确

保责任的解除。                                    认担保责任的解除。

第三十四条 对于未经公司书面同意的债权人与债务     第三十六条 对于未经公司书面同意的债权人与债

人的主合同变更,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    务人的主合同变更,公司就加重债务的部分不再承
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三十七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主合同纠纷未   第三十九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主合同纠

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    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

履行债务前,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不得对债权人先行承担保证责

                                                  任。

第三十八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且与债权   第四十条 同一债务的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

人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公司应当拒绝承担超    上,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公司

出其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其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于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续债权保证,有   第四十一条 对于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续债权担

关责任人如发现继续担保存在较大风险时,应在发现    保,有关责任人如发现继续担保存在较大风险时,

风险或风险隐患时及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      应在发现风险或风险隐患时及时书面通知债权人

同。                                              终止担保合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   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

未申报债权的,有关责任人应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    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有关责任人应提请公司参加破

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债权人既未申报债

                                                  权也未通知公司,致使公司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

                                                  的,公司就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

                                                  免除担保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

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    外担保,必须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

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    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

                                                  总额。

第四十四条 公司财务结算中心应当按照规定向负责     第四十六条 财务结算中心应当按照规定向负责公

公司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    司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

保事项。                                          担保事项。

第四十五条 公司单项对外提供担保涉及的金额或连     第四十七条 公司单项对外提供担保涉及的金额或

续12个月累计对外担保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    连续12个月累计对外担保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资产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及时   计的净资产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前款所述“单项”,是指单笔担保资产金额或者为

                                                  某一公司累计担保金额。

第四十六条 当发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     第四十八条 当发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

日内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    作日内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人出现破产、

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应及时    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或债权人主张

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披露    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应及时了解被

相关信息。                                        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

                                                  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   第四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

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有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    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

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情况、执行有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

                                                  立意见。

第四十八条 公司经办担保事项的调查、审批、担保合   第五十条 股份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办担保事项的

同的订立、信息披露等有关责任的单位、部门或人员    调查、审批、担保合同的订立、信息披露等有关责

为担保事项的责任人。                              任的单位、部门或人员为担保事项的责任人。

第四十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对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定期核查制度,

外担保产生的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    对公司担保行为进行核查。公司发生违规担保行为

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的,应当及时披露,并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解除或

                                                  改正违规担保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

                                                  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风险,并对违

                                                  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规定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公    级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及担保责任部门人员未按

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或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
                                                  序擅自、违规或异常对外提供担保,对公司或控股

                                                  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追

                                                  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被担保对象应当审慎提出担保申请、真实   第五十三条 被担保对象应当审慎提出担保申请、

提供公司要求的担保申请资料、定期报告担保债权的    真实提供公司要求的担保申请资料、定期报告担保

变化情况、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同时公司委派的董事、 债权的变化情况、及时履行还款义务。

经理或股东代表,亦应切实履行其职责。如因失当造    公司委派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成公司垫款的,公司在履行担保责任后,将运用法律    及其他管理人员(如有)亦应切实履行其职责,确

程序向被担保人追偿,并按公司有关制度规定,追究    保被担保对象提交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督促

当事人的责任。                                    被担保对象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如因其工作失当造

                                                  成公司垫款的,公司在履行担保责任后,将运用法

                                                  律程序向被担保人追偿,并按公司有关制度规定,

                                                  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新增第五十四条 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不及时偿债,导致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追讨、诉讼、财产保全、责令

                                                  提供担保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追究有

                                                  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有关责任人员违反法律和本制度规定,无   第五十五条 有关责任人违反法律和本制度规定,

视风险擅自担保或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      无视风险擅自担保或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

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或处    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罚

分。责任人违反刑法规定的,由公司移送司法机关依    款或处分。违反刑法规定的,由公司移送司法机关

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