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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世联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2022-04-13  

                                                     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2022 年 4 月)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

     会。                                         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

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

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    开,出现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

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                                             …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

开临时股东大会: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

书面请求时;                                      东请求时;


…                                                …


前述第(三)项持股数额以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日所持    前述第(三)项持股数额以股东提出请求日所持股

股份数额为准。                                    份数额为准。


…                                                …




第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     第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联席董事长主持;联席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股东(以下简称“提议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提议股东”)有权向董事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提议股东应当保证提案内容     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提议股东应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于     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董事会应当     程》的规定。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面提案,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前述书面提案后十日内将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前述书面提案后十日内提出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反馈给提议股东。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增加)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连续90日     于10%。

以上不得低于10%。且此等股份在股份登记机构进行锁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定,锁定期至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次日。同时,召集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股东应将此等股份锁定证明材料送达董事会。           料。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第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

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召开程     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

序应当符合本规则相关条款的规定。                   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

                                                   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均      第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

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

                                                   拒绝。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及其他生产经营地所在城市。                         地及其他生产经营地所在城市。

公司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     公司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的形式召

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     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

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                                                 定;

                                                   …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于会      第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

议召开二十日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公告方     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

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     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临时股

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公     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

…                                                 复的优先股股东)。
                                                   …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                                                 …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代理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

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新增)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

                                                   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

                                                   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

                                                   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

                                                   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本人      第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本

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应当     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出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法人股东     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人应当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 股票账户卡。法人股东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

法人股东单位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     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当     议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机构主体资格证明、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     理人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

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制作出席会议

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出席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人员的会议登记册。会议登记册载明出席会议人员

名称)、身份证号码、法定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

项。                                               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有    第二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

权对公司的经营活动提出质询或建议,有权查阅股东     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大会会议记录。

除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

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之外,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

东的质询或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二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托书、及其他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二十年。       委托书、网络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及其他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

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     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

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书、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     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

以外,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     处。

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

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提案内容应当属于股东

审议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     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

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    第三十四条 (删除第一段)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提案。

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三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一条规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议。

…                                                …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四)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应载明每一审议事项和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    (四)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    (五)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应当同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其中,由股东提出的    序。

提案还应注明提案人姓名/名称、持有股份数额。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    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

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    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其中,由股

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东提出的提案还应注明提案人姓名/名称、持有股

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份数额。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

午3:00。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

                                                  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

                                                  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

                                                  束当日下午3:00。

                                                  …

第三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应当以提案方式提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交股东大会审议。提案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    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

(二)与公司或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   (二)与公司或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联关系;

…                                               …

(四)五年内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                                               …




第三十七条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第三十七条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                                               …

(五)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   (五)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可以累积

票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

公司另行制定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由股东大会审议通   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

过后实施。                                       票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

…                                               行。公司另行制定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由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实施。

                                                 …

第三十八条 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第三十八条   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                                               …

(五)股东大会就选举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   (五)股东大会就选举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累积

票制。公司另行制定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由股东大会   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

审议通过后实施。                                 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

                                                 票制。公司另行制定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由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股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决议通过: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因以下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2)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的;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    (五)股权激励计划;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公司与董事、

(六)股权激励计划;                              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

(七)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公司与董事、    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

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特别决议通过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他事项。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属于以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下情形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属于以下情形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一)公司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一)公司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

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的;      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的;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5000 万元的;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五)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的;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的;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六)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 万元以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     超过五千万元的;

关联交易。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 万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七)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千万元以

算。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本款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     的关联交易。

(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风险投资等);提供财务资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深圳证     计算。

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     本款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

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     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

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担保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

                                                   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转

                                                   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

                                                   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深圳证

                                                   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

                                                   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

                                                   在内。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3)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5)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百分之十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下列财务资助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

                                                 负债率超过70%;

                                                 (3)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4)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应    第四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列

当进行逐项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除因不可抗

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不得对提案予以搁置或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   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予以搁置或不予表决。对

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

股东大会不得对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   进行表决。

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不得对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事项进行表决。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大会上进行表决。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

                                                  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

                                                  逐项进行表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

                                                  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股

                                                  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息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

                                                  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

                                                  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

                                                  份认购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利润

                                                  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第四十五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

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没有说明情况或

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回避表决的,其所代表的股份数不计入关联交易事

…                                                项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其中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     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上市公司,

时,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与拟选举董事或监事总     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人数相等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将所有的表决权集中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

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将表决权分散投票选举数人,     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

但股东投给各候选人的表决权数之和不得超过其表决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权总数。                                           …

…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     (新增)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八条 参与现场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第四十八条 参与现场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应该以书面方式填写表决票。                         人)应该以书面方式填写表决票。

表决票一般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制作,其基本格式应包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括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表决事项、“赞成”、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

“反对”、“弃权”等选择项、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签名处等。                                         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应该在表决票上书面填写股       申报的除外。

东名称及其在股权登记日的持股数量。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

股东应该在表决票上签名,股东代理人除注明股东名       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

称(或姓名)以外,本身也应该签名并注明代理人字       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样,没有股东或代理人签名的表决票为废票,该表决

票上对应的股东表决权作“弃权”处理。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应该在表决票中“赞成”、“反

对”、“弃权”三种意见中选择一种,多选、少选、不

选的,该表决票为废票,该表决票上对应的股东表决

权作“弃权”处理。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

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作“弃权”处理。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应当对每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项提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符合规定的       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

其他投票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布提案是否通过。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下内容:                                             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

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各发言人对每一提案的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果;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