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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世联行:内部审计制度(2022年9月)2022-09-15  

                                            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2年9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审计,增强公司自我约束,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促

进公司内部各管理层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为管理层正确决策提供可靠的信息和依据,优

化公司业务流程,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具体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内部审计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各方面各环节进行独立监督和评

价,以确定其是否遵循了公司的方针、政策和计划,是否符合公司规定的程序与标准,是否

有效和经济地使用了资源,是否正在实现公司的目标。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依照本制度和公司审计委员会要求的职责独立行使审计职

权,不受其它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

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四条 内部审计的基本原则:独立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客观公正原

则、廉洁奉公原则、保守秘密原则。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

公。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专门负责监督检查的内部审计部门,并作为审计委员会审计工作组的

日常办事机构,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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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专职人员,且不少于三人。专职审计

人员应选配或聘任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有审计专业、财务专业和管理知识的业务水平和政

策水平较高的人员担任。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设负责人一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保守秘密;不得滥

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八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部门和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依照本制度履行以下审计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

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

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

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

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在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上,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

题;

   (五)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

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

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自查制度和年度内部控制自

查计划。

    公司应当要求各内部机构(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积极配合内部审计部门的检查监

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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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收入的确定和收款、业务法律手续、费用支出、固定资

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的审批、印章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

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

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

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

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

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

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

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

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依照有关制度行使审计职权,被审计部门和个人应予以积极配合,任

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期间,有权检查被审部门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帐务、资料,

包括:

  (一)会计帐簿、凭证、报表;

  (二)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三)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帐单;

   (四)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五)要求提供各项债权债务的确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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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七)重要投资经营决策过程记录;

   (八)重要会议记录;

   (九)其他相关资料。

    被审部门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匿和销毁。

   第十六条 参加被审部门的有关会议,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查询、召开调查会、索

取证明材料。被审部门和有关人员,必须认真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十七条 责成被审部门查处和纠正一切违反规定的财务收支,以及制止严重损失浪费

的现象,限期采取措施,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八条 对违反公司财务管理及内控制度的行为向董事会提出处理意见,建议董事会

决定对情节和性质严重者进行处罚;并有权建议董事会决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

分,对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九条 对拖延、推诿、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提请主管批准,采取封存账

册和冻结资财等临时措施,并追究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条 提请董事会决定通报批评严重违反公司财务管理及内控制度的重大案件和人

员,表扬经营有方,成绩卓著和遵纪守法的部门和个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有关经济事务方面的各种报表、报告、制度和文件,在报送和

转发的同时,须抄送公司内部审计部门。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编制年度、季度审计工作计划,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长和总经理。

   第二十三条 审计的准备工作;确定审计对象(或被审部门),制定审计方案,指定项

目负责人和参加审计的人员名单。根据审计方案下达“审计通知书”,通知被审部门。被审

部门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四条 审计过程中,必须编写工作底稿、作好审计记录,收集审计证据。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

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内部审计

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

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终结阶段,应对审计事项和结果出具审计报告。报告应附有相关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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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材料或其他说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审计报告报送董事长审定,重大事项审计报告须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定。

审计部门根据审定的审计报告,下发审计结论通知被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执行。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结论和通知下达后,审计部门应督促被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执行。

   第二十八条 被审部门应按审计结论和决定,针对问题及时作出处理,处理的结果应报告

董事长和总经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门应有计划有目的地开展财务审计、内控审计、专项审计。分

别采用事后审计和事前审计,逐步完善审计工作程序,开展全面审计工作。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

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

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

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

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

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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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公司应给予表彰和

奖励。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纪律处分并调离审计

部门。

   (一)泄露有关审计工作机密的;

   (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四)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五条 对被审计部门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建议公司对直接责任者及

有关领导给予纪律处分。

   (一)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文件、账单、凭证、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的;

   (二)阻挠、破坏审计人员行使审计职权的;

   (三)打击、报复揭发检举人和审计人员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备案,由董事会负责

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与国家的审计法规不符时,应以国家有关审计法规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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