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联行: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年9月)2022-09-15
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2年9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实
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内、外部的审计、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
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审计
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其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
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具有会计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在委员
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
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
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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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
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
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
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
员会委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
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十条 公司设立专门负责监督检查的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
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
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
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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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审计委员会应
根据其履行职责的需要,以报告、建议、总结等多种形式向董事会提供材料和信息,供董事
会研究和决策。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
出建议。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
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
响。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
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
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
规范,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
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
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和财务部门的要求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
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收集、提供审计事宜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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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其他相关报告;
(六)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
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
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签署意见,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
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
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
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
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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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
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审计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审计计
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应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审计
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形式。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但有紧急事项时,召开审计委
员会临时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应发出合理通知。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
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
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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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
使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
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方为有效。
审计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和监事会委派的监事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如有必
要,审计委员会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
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举手或记名投票方式。如审
计委员会会议以传真方式做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
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
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会议记录由公司审计部门或者财务部保存,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备案。在公司存续期
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
保密义务。
第七章 回避制度
第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亲属控制的
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审计委员会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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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四十二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审计委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
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审计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
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加表决。
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
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在没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
审议并作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审计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
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
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法定人
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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