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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宇顺电子: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2018-11-06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审阅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的议案》相
关文件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聘任王利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已征得其本人同意,提名、聘
任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
有效。经核查,王利先生具备履行相关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具备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因涉嫌犯
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也未受过中国
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王利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刘   力                冯   科                吴玉普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