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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宇顺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8-12-13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在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前向独立董事
提供了本次董事会的相关材料。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第四届董事会第二
十四次会议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
并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18 年度相
关审计工作的要求,较好地履行其责任和义务。公司此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有利
于增强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利益。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
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出售资产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盘活公司的账面
资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本次出售资产的价格以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中标
的资产的评估值为基础,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
不利影响,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关于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
十四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刘   力               冯   科                吴玉普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