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顺电子: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2019-02-27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宇顺电子 公告编号:2019-004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
次会议通知于 2019 年 2 月 21 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于 2019
年 2 月 26 日在公司总部会议室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的董事 6 人,
实际出席的董事 6 人,其中董事朱剑楠先生、林萌先生、独立董事刘力先生、冯
科先生、吴玉普先生以通讯方式参会。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张旸先生主持,公司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会议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董事的
议案》;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推荐及审查,董事会经审议,同意提名周璐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任
期为自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为
止。周璐女士简历附后。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27 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的《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议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度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为了更加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合并范围内的各项资产状况和财务状况,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 2018
年度末存在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资产,范围包括各类存货、应收款项、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进行了全面清查和资产减值测试,
拟计提 2018 年度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总金额 6,370.62 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27 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8 年度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6)。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27 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的《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会议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决定于2019年3月14日(星期四)下午14:30在公司总部会议室以现场
表决加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27 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日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9-007)。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周璐女士简历
周璐女士,1989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新西兰梅西大学
金融学硕士。曾任中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投资经理、坤盛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坤盛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北京中泰创汇股权投资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海晟融(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本
公司总经理。
周璐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周璐女士不存在《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因涉嫌
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也未受过中
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