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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宇顺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9-04-25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在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前向独立董事
提供了本次董事会的相关材料。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第四届董事会第二
十八次会议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
计资格,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能够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
较好地履行双方合同中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为公司出具的 2018 年度审计报告
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 2018 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状况。为
保持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们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利安达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刘   力               冯   科                吴玉普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