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宇顺: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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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
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1-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意
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
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
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1.2019 年 4 月 2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2019 年 4 月 25 日,公司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表、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名。有关的授权委托书已于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前置备于公司住所。经本所律师见证,股东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其它相关
文件符合形式要件,授权委托书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已在公司制作的签名
表上签名。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5 月 15 日(周三)下午 14:30 在深圳
市南山区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 1 栋 A 座 13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张旸
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
4、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14 日至 2019 年 5
月 1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14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有效期间内,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总计 3 名。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9 年 5 月 8 日。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名,代表股份 89,978,175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32.1060%。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 2019 年 5 月 8 日股权登记日深圳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
公司股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
接投票的股东共 3 名,代表股份 33,8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21%。
2.列席会议的人员
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部
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司相关公告所述内容相符,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相关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
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
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点、监票和计票。
(二)经核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
(三)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通过了《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了《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通过了《2018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5.审议通过了《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
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贰份,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陈 凯
经办律师:
楼晶晶
2019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