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宇顺: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2021-04-08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审阅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
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的议案》相关文件后,基于独立判断
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聘任徐健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已征得其本人同意,提名、聘
任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
有效。经核查,徐健先生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具备履行相关
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符合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
十六条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第3.2.3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徐健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吴玉普 沈八中 饶艳超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