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宇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之2020年持续督导工作报告2021-04-15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
之
2020 年持续督导工作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一年四月
宇顺电子 持续督导工作报告
声 明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顺电子”、“上市公司”或“公司”)
于 2019 年 10 月 14 日召开了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
长沙市宇顺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显示”)100%股权(以下简称“标
的资产”)的重大资产出售方案等相关议案。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中,公司以人民
币 4,435.64 万元将持有的长沙显示 100%股权转让给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经纬辉开”)。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公司董事会组织实施了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相关工作,截至 2019 年 11 月 18 日,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已实施完毕。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接受委托,担任宇
顺电子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
问”)。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
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要求,本独立财务顾问经审慎核查,结合
上市公司 2020 年度报告,出具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持续督导工作报告,特作如下
声明:
1、本持续督导工作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交易各方提供,本次交易各
方均已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信息真
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独立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
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3、本持续督导工作报告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
持续督导工作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
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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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顺电子 持续督导工作报告
4、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持续督导
工作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持续督导工作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5、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宇顺电子发布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
文件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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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顺电子 持续督导工作报告
目 录
声 明 ........................................................................................................................... 1
目 录 ........................................................................................................................... 3
释 义 ........................................................................................................................... 4
第一节 交易概述 ......................................................................................................... 6
一、整体方案 ....................................................................................................... 6
二、过渡期损益安排 ........................................................................................... 6
三、人员安置情况 ............................................................................................... 6
四、债权债务处理 ............................................................................................... 7
第二节 本次交易实施情况 ......................................................................................... 9
一、长沙显示的交割情况 ................................................................................... 9
二、债权债务处理情况 ....................................................................................... 9
第三节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 ................................................................. 11
第四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现状 ............................... 26
一、上市公司经营情况 ..................................................................................... 26
二、上市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数据 ................................................................... 26
第五节 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 28
第六节 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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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顺电子 持续督导工作报告
释 义
一、一般术语
宇顺电子、公司、本公
指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司、上市公司
长沙显示、标的公司 指 长沙市宇顺显示技术有限公司,系宇顺电子全资子公司
《股权转让协议》 指 《关于长沙市宇顺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天津经纬电材股份
交易对方、经纬辉开 指
有限公司)
天津经纬电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前身为天津经纬电材有
经纬电材 指
限公司)
中植融云、控股股东 指 中植融云(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中植产投 指 中植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丰瑞嘉华 指 张家港保税区丰瑞嘉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中海晟丰 指 中海晟丰(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中海晟融 指 中海晟融(北京)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长沙触控 指 长沙宇顺触控技术有限公司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中,出让方完成将标的资产交割至受让
标的资产交割日 指
方之义务的日期
过渡期 指 标的资产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
审计基准日、评估基准
指 2019 年 4 月 30 日
日、转让基准日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
本报告、本持续督导工
指 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之 2019 年持续督导工
作报告
作报告》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 指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利安达审字
《审计报告》 指
﹝2019﹞第 2419 号审计报告
中威正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威正信评报
《评估报告》 指
字﹝2019﹞第 1032 号评估报告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
《格式准则 26 号》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8 年修订)》(证监会公
告〔2018〕3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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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顺电子 持续督导工作报告
《重组若干规定》 指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
《新金融工具准则》 指
年 3 月修订)
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
指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合证券
中伦律师 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审计机构、利安达、利
指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安达会计师事务所
评估机构、中威正信、
指 中威正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中威正信评估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监局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商务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改委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工信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A股 指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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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顺电子 持续督导工作报告
第一节 交易概述
一、整体方案
宇顺电子通过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的方式转让长沙显示 100%股
权,因未能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最终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长
沙显示 100%股权转让给经纬辉开,经纬辉开以现金作为对价收购上述标的资产。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长沙显示 100%股权。根据中威正信出具的“中威正信
评报字﹝2019﹞第 1032 号”《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9 年 4 月 30 日,
标的资产长沙显示 100%股权的账面价值-1,071.08 万元,评估值 4,435.64 万元,
评估增值 5,506.72 万元,增值率 514.13%。为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
司以上述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以评估值 4,435.64 万元作为标的资产在深圳联合
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的挂牌价格,于 2019 年 8 月 15 日至 2019 年 8 月 26
日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标的资产。截至挂牌截止日 2019 年 8 月
26 日 17:30,仍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公司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公
开挂牌的公告不再延长期限,自行终结。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公司管理层积极寻
找合适的交易对方。2019 年 9 月 10 日,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经纬辉开签署了附
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以标的资产的评估值作为参考依据,经交易各方
协商,标的资产的转让价款为 4,435.64 万元。
二、过渡期损益安排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自评估基准日(2019 年 4 月 30 日)次日至标的资
产转让交割日(含当日)的过渡期间,标的资产的收益和亏损均由宇顺电子承担。
交易双方同意,在交割日后,将由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在过渡期内的
损益进行审计,经审计确定的损益在本次交易的对价中予以扣除。
三、人员安置情况
本次交易为公司转让长沙显示 100%股权,转让完成后,长沙显示作为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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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顺电子 持续督导工作报告
的法律主体仍有效存续,长沙显示相关的人员及其人事劳动关系不发生变化,原
有人员的劳动合同继续执行。若出现员工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按相关劳动法
律法规及劳动合同的规定处理。
同时,为保持长沙显示经营稳定,长沙显示将主要维持其现有的管理团队进
行经营管理,经纬辉开对长沙显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如有调整计划的,将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股权转让协议等约定进行。
因此,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问题,公司不需要承担人员安置费用。
四、债权债务处理
经各方确认,除《股权转让协议》另有约定外,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公司尚
在履行中的债权债务不发生转移,由标的公司继续享有和承担;评估基准日至交
割日期间因标的公司的经营事项新增的任何债权债务均由标的公司自行承担,除
《股权转让协议》另有约定外,宇顺电子无需对此承担责任。评估基准日至交割
日期间标的公司新增的任何或有债务由宇顺电子承担。
截至评估基准日,根据标的资产的审计报告,标的公司合计应收宇顺电子及
其子公司 5,796.09 万元,应付宇顺电子及其子公司 30,575.94 万元,即合计标的
公司占用宇顺电子及其子公司的资金总额为 24,779.84 万元。2019 年 11 月 18 日,
宇顺电子及其子公司长沙触控、经纬辉开及长沙显示签署了《债权债务确认书》,
就自评估基准日(2019 年 4 月 30 日)至交割日(2019 年 10 月 16 日)期间长沙
显示新增的对宇顺电子及其子公司的债务或占用的资金情况进行了确认,过渡期
期间新增的占用资金金额为 282.01 万元。
综上,截至交割日,长沙显示占用宇顺电子及其子公司资金总额共计
25,061.85 万元。根据《股权转让协议》,本次交易完成后,前述占用资金的安
排具体如下:
(1)在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办理完毕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之日后的十个
工作日内由标的公司向宇顺电子及其子公司以现金方式偿还 6,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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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顺电子 持续督导工作报告
(2)剩余标的公司占用宇顺电子及其子公司的资金以及标的公司自评估基
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新增的对宇顺电子及其子公司债务或占用的资金,由标的公司
在本次交易办理完毕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之日的次月起,每个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
向宇顺电子及其子公司以现金方式偿还不低于 800 万元,直至全部偿还完毕。
(3)经纬辉开保证在作为标的公司的控股股东期间将敦促标的公司按照《股
权转让协议》之“第 4.3 条”之约定向宇顺电子及其子公司偿还债务,如标的公司
未在上述约定时间进行支付,宇顺电子及其子公司有权要求经纬辉开代为履行该
等债务的偿还义务,经纬辉开有义务按照宇顺电子及其子公司要求的时间及方式
代标的公司偿还上述债务及因延迟支付而产生的利息(如有)。
(4)如经纬辉开在按照《股权转让协议》之“第 4.3 条”之约定向宇顺电子
及其子公司偿还完毕债务前将标的公司控制权转让予其他第三方的,经纬辉开有
义务敦促该第三方在交易协议中对前述债务余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该第三方
不愿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无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则由经纬辉开继续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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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顺电子 持续督导工作报告
第二节 本次交易实施情况
一、长沙显示的交割情况
(一)相关资产过户或交付
截至 2019 年 11 月 18 日,长沙显示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上市公司持
有的长沙显示 100%股权已过户至经纬辉开名下,上市公司不再持有长沙显示
100%股权。
(二)交易对价支付情况
截至 2019 年 11 月 18 日,交易对方经纬辉开已经向宇顺电子支付第一期作
为保证金的交易价款 443.564 万元和剩余交易价款 3,992.076 万元,合计 4,435.64
万元。经纬辉开已经支付了全部股权转让款,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之约定,经
纬辉开已履行完付款义务。
(三)过渡期损益归属情况
根据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利安达专字﹝2019﹞第 2215 号”《专项审
计报告》,长沙显示在评估基准日次日 2019 年 5 月 1 日至交割日 2019 年 10 月
16 日期间过渡期损益为人民币-460.99 万元。宇顺电子已于 2019 年 10 月 25 日将
上述过渡期损益支付给经纬辉开。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实施过程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和《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本次交易标的长沙显示 100%股权已经办理完毕工商过户手续,交易对方
已合法取得标的资产的所有权,并向宇顺电子支付了交易价款,本次交易涉及
的相关资产过户或交付完毕。
二、债权债务处理情况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相关约定,截至评估基准日,根据标的资产的审计报
告,长沙显示合计应收宇顺电子及其子公司5,796.09万元,应付宇顺电子及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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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顺电子 持续督导工作报告
公司30,575.94万元,即合计长沙显示占用宇顺电子及其子公司的资金总额为
24,779.84万元。
2019年11月18日,宇顺电子及其子公司长沙触控、经纬辉开及长沙显示签署
了《债权债务确认书》,就自评估基准日(2019年4月30日)至交割日(2019年
10月16日)期间长沙显示新增的对宇顺电子及其子公司的债务或占用的资金情况
进行了确认,过渡期期间新增的占用资金金额为282.01万元。
综上,截至交割日,长沙显示占用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总额共计
25,061.85万元。
长沙显示于2019年11月13日向上市公司指定账户偿还部分占用的资金3,000
万元,并于2019年11月13日向上市公司支付面值为人民币3,000万元的转账支票。
剩余长沙显示占用宇顺电子及其子公司的资金以及长沙显示自评估基准日至交
割日期间新增的对宇顺电子及其子公司债务或占用的资金,由长沙显示在本次交
易办理完毕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之日的次月起,每个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向宇顺电
子及其子公司以现金方式偿还不低于800万元,直至全部偿还完毕。
为尽快回收应收款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改善公司财务状况,2020 年 4
月 1 日,公司与丰瑞嘉华及其他相关方经纬辉开、长沙显示签署了《应收款项转
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截至《转让协议》签署日,公司基于上
述《股权转让协议》尚未收回的债权或被占用的资金余额为人民币 19,061.85 万
元。公司拟将该部分应收款项的债权以人民币 19,061.85 万元转让给丰瑞嘉华。
2020 年 4 月 17 日,公司召开了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债权转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转让协议》已生效。2020 年 4 月 17 日,公
司收到丰瑞嘉华 19,061.85 万元的应收款项转让款。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本次交易相关的后续债权转让暨关联交易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和《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截止至 2020 年 4 月 20 日,长沙显示占用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总额共计
25,061.85 万元已偿还完毕。本次交易相关债权债务事项的处理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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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顺电子 持续督导工作报告
第三节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交易对方、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以及实际控制人(解直锟)做出了相关承诺。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如下:
承诺事项 承诺人 承诺内容
1. 本公司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在参与本次交
易期间,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
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且为本次交易所
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 本公司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向参与本次交
关于信息真实
上 市 公 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
性、准确性和完
司 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
整性的承诺函
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3. 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
明、承诺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
认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 本公司不存在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
且尚未消除的情况;
2. 本公司及本公司的下属子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
保且尚未消除的情况;
3. 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十
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
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况;
关于重大资产 4. 本公司及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涉嫌犯罪
上 市 公
出售若干事项 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司
的承诺函 查的情况;
5. 本公司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
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不存在任何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
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6. 本公司于2016年11月21日收到了深圳证监局下发的
《关于对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
定》(〔2016〕62号),因公司业绩预测编制程序和方法存在
缺陷、子公司深圳市雅视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核算管理有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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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顺电子 持续督导工作报告
公司及林萌未及时履行业绩补偿相关承诺等问题,深圳证监局
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公司采取有效
措施进行改正。公司对深圳证监局的决定书指出的问题进行认
真核查,制定了整改方案并进行整改。
本公司董事林萌于 2016 年 11 月 21 日收到了深圳证监局下
发的《关于对林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6〕63 号),
因林萌未及时履行业绩补偿相关承诺并延长承诺履行期限,不
符合相关法规关于承诺监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林萌采
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林萌尽快履行和落实相关业
绩承诺。林萌已经根据深圳证监局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已履行完
毕业绩承诺。
除上述之外,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的情形,
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
处分的情况;
7.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在本次交
易中已依法履行了法定的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信息披露和报
告行为合法、有效,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
排或其他事项;
8. 本公司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
益的其他情形;
9. 本公司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签署与本次交易相
关的各项承诺、协议并享有、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的合法主体
资格。
1. 本公司真实持有长沙显示 100%的股权,本公司对长沙
显示已依法履行全部出资义务,该等股权所对应的注册资本均
已按时足额出资到位,本公司依法享有该等股权的全部法律权
益;
2. 本公司所持有的长沙显示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
权属纠纷,亦不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不存在代持、委托持
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及任何其他可能使本公司持有的长沙显
关于拟出售资 示股权存在争议或潜在争议的情况;
上 市 公
产权属清晰的 3. 本公司所持长沙显示股权不存在质押、抵押、其他担
司
承诺函 保或第三方权益或限制情形,不存在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
查封、拍卖本公司持有该等股权之情形,亦不存在其他权利受
到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况,相关股权的过户不存在法律障碍;
4.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子公司不
存在为长沙显示提供任何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
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子公司为长沙显示承担债务的事件;
5.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如违反上述承诺,
本公司愿意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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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顺电子 持续督导工作报告
1. 本公司及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
关于不存在《关 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
于加强与上市 查的情况;
公司重大资产 2. 本公司及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36
重组相关股票 上 市 公 个月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
异常交易监管 司 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的暂行规定》第 3. 本公司及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十三条规定情 其他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
形的承诺函 易监管的暂行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之情
形。
1. 本人保证在本次交易中所提供的所有信息均真实、准
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
法律责任;
2. 本人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
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
上 市 公 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
关于信息真实 司董事、 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性、准确性和完 监 事 和 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整性的承诺函 高 级 管 3. 本人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均为真实、
理人员 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的资料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人将暂
停转让本人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1. 本人不存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
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况;
2. 本人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
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
上 市 公 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不存在任何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
司董事、 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
关于重大资产 监 事 和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
重组若干事项 高 级 管 形;
的承诺函 理 人 员 3. 本人最近三年内没有发生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 除 林 4. 本人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
萌) 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
处分的情况;
5.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向第三人泄露本次交易内
幕信息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6. 本人在公司筹划本次交易事项公告前六个月内不存在
13
宇顺电子 持续督导工作报告
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7. 本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其他内幕交易的情
形;
8. 本人保证在本次交易中已依法履行了法定的信息披露
和报告义务,信息披露和报告行为合法、有效,不存在应披露
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1. 本人不存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
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况;
2. 本人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
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
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不存在任何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
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
形;
3. 本人最近三年内没有发生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 本人于 2016 年 11 月 21 日收到了深圳证监局下发的
《关于对林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6〕63 号),
因未及时履行业绩补偿相关承诺并延长承诺履行期限,不符合
相关法规关于承诺监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本人采取责
关于重大资产 上 市 公
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本人尽快履行和落实相关业绩承
重组若干事项 司 董 事
诺。本人已经根据深圳证监局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已履行完毕业
的承诺函 林萌
绩承诺;
除此之外,本人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
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
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5.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向第三人泄露本次交易内
幕信息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6. 本人在公司筹划本次交易事项公告前六个月内不存在
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7. 本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其他内幕交易的情
形;
8. 本人保证在本次交易中已依法履行了法定的信息披露
和报告义务,信息披露和报告行为合法、有效,不存在应披露
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1. 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
关于公司重大 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上 市 公
资产出售对防 2. 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司 董 事
范即期回报被 3. 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
和 高 级
摊薄的风险、提 消费活动;
管 理 人
高未来回报能 4. 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由董事会或
员
力的承诺函 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
挂钩;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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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如果公司未来筹划实施股权激励,承诺在自身职责和
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筹划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
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 承诺严格履行本人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如果本人
违反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
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
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
务,并同意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和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依法作出
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
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关于不存在《关 1. 本人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
于加强与上市 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
上 市 公
公司重大资产 2. 本人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
司董事、
重组相关股票 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监 事 和
异常交易监管 责任的情形;
高 级 管
的暂行规定》第 3. 本人不存在其他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理人员
十三条规定情 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
形的承诺函 司重大资产重组之情形。
上 市 公
关于所持上市 司董事、 本人自公司首次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有关事项之日
公司股份减持 监 事 和 (即 2019 年 6 月 28 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不以任
计划的承诺函 高 级 管 何方式减持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也不存在股份减持计划。
理人员
1. 本企业保证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将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有关
本次交易的信息,且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
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
上 市 公 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
司 控 股 任;
关于提供信息
股 东 及 2. 本企业保证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
真实性、准确性
控 股 股 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
和完整性的承
东 的 一 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
诺函
致 行 动 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人 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3. 本企业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均为真
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关于保持上市 上 市 公 1. 人员独立
公司独立性的 司 控 股 a) 保证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与行政管理(包括劳动、人
承诺函 股 东 及 事及工资管理等)完全独立于本企业及本企业的关联方;
15
宇顺电子 持续督导工作报告
控 股 股 b) 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东 的 一 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性,不在本企业控制的企业担
致 行 动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它职务;
人 c) 保证本企业及本企业的关联方提名出任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都通过合法的程序进行,本企
业及本企业的关联方不干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已经作
出的人事任免决定。
2. 资产独立
a) 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其资产全部处于
上市公司的控制之下,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
b) 确保上市公司与本企业及本企业的关联方之间产权关
系明确,上市公司对所属资产拥有完整的所有权,确保上市公
司资产的独立完整;
c) 本企业及本企业的关联方本次重组前没有、重组完成
后也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
d) 确保重组完成后不要求上市公司为本企业及本企业的
关联方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3. 财务独立
a) 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
体系;
b) 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
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c) 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企业及本企业
的关联方共用一个银行账户;
d) 保证上市公司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
e) 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企业控制的其
他企业及其关联方处兼职和领取报酬;
f) 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4. 机构独立
a) 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健全的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
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b) 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
会、总经理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c) 保证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与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及其关联方间不发生机构混同的情
形。
5. 业务独立
a) 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
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b) 除通过合法程序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对上市公司的
业务活动进行干预。
本企业保证有权签署本承诺函,且本承诺函一经本企业签
16
宇顺电子 持续督导工作报告
署即对本企业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责任,且在
本企业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不可撤销。本企业保
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相关承诺并因此给
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并赔偿损失。
1. 不利用自身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地位及重大影响,谋求
上市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企业及其关联方优于市场第
三方的权利,或与上市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2. 杜绝本企业及其关联方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
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上市公司违规向本企业及其关
上 市 公
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司 控 股
3. 本企业及其关联方不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
关于减少与规 股 东 及
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如确需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不
范关联交易的 控 股 股
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企业保证:
承诺函 东 的 一
a) 督促上市公司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
致 行 动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
人
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关联股东的回
避表决义务;
b) 遵循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平合理的交
易原则,以市场公允价格与上市公司进行交易,不利用该类交
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1. 本次交易完成后,在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控股股
东的一致行动人期间,本企业保证不利用自身对上市公司的控
制关系从事或参与从事有损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行
为;
2. 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企业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
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亦未对任何与上市公司存在竞争
上 市 公
关系的其他企业进行投资或进行控制;
司 控 股
3.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企业(包括本企业将来成立的子
股 东 及
避免同业竞争 公司和其它受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
控 股 股
的承诺函 公司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活动;
东 的 一
4. 无论何种原因,如本企业(包括本企业将来成立的子
致 行 动
公司和其它受本企业控制的企业)获得可能与上市公司构成同
人
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本企业将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等业务机会
转移给上市公司。若该等业务机会尚不具备转让给上市公司的
条件,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上市公司暂无法取得上述业务机会,
上市公司有权选择以书面确认的方式要求本企业放弃该等业务
机会,或采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方式加以解
决。
对防范即期回 上 市 公 鉴于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拟出售长沙市宇顺显示
报被摊薄采取 司 控 股 技术有限公司的股权,为充分保护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完成后上
填补措施能够 股 东 及 市公司及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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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顺电子 持续督导工作报告
得到切实履行 控 股 股 提高上市公司未来的回报能力,本企业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
的承诺 东 的 一 东/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承诺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
致 行 动 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人
上 市 公
司 控 股 鉴于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拟出售长沙市宇顺显示
关于深圳市宇
股 东 及 技术有限公司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
顺电子股份有
控 股 股 重大资产出售,本企业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的
限公司重大资
东 的 一 一致行动人,就本次交易已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本企业原则性
产出售的意见
致 行 动 同意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事项。
人
鉴于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拟出售长沙市宇顺显示
上 市 公
技术有限公司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
司 控 股
重大资产出售,本企业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的
关于所持上市 股 东 及
一致行动人,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减持计划特此说明:
公司股份减持 控 股 股
本企业自上市公司首次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有关事项
计划的说明 东 的 一
之日(即 2019 年 6 月 28 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不
致 行 动
以任何方式减持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也不存在股份减持计
人
划。
1.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
上 市 公
企业不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司 控 股
关于不以任何 2.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
股 东 及
形式占用上市 企业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上市
控 股 股
公司资金的承 公司资金;
东 的 一
诺函 3. 本企业如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
致 行 动
此给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
人
责任。
1. 本企业及本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
关于不存在《关 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
上 市 公
于加强与上市 查的情况;
司 控 股
公司重大资产 2. 本企业及本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36
股 东 及
重组相关股票 个月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
控 股 股
异常交易监管 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东 的 一
的暂行规定》第 3. 本企业及本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致 行 动
十三条规定情 其他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
人
形的承诺函 易监管的暂行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之情
形。
上 市 公 1. 人员独立
关于保持上市 司 实 际 a) 保证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与行政管理(包括劳动、人
公司独立性的 控 制 人 事及工资管理等)完全独立于本人及其关联方;
承诺函 ( 解 直 b) 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锟) 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性,不在本人控制的企业及关
18
宇顺电子 持续督导工作报告
联方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它职务;
c) 保证本人及其关联方提名出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都通过合法的程序进行,本人及其关联方
不干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人事任免决定。
2. 资产独立
a) 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其资产全部处于
上市公司的控制之下,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
b) 确保上市公司与本人及其关联方之间产权关系明确,
上市公司对所属资产拥有完整的所有权,确保上市公司资产的
独立完整;
c) 本人及其关联方的关联方本次重组前没有、重组完成
后也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
d) 确保重组完成后不要求上市公司为本人及其关联方违
法违规提供担保。
3. 财务独立
a) 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
体系;
b) 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
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c) 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人及其关联方
共用一个银行账户;
d) 保证上市公司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
e) 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人控制企业及
其关联方处兼职和领取报酬;
f) 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4. 机构独立
a) 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健全的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
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b) 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
会、总经理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c) 保证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与本人及其关联方间不发生机构混同的情形。
5. 业务独立
a) 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
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b) 除通过合法程序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对上市公司的
业务活动进行干预。
上 市 公 1. 本人保证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将依照相关法律、法
关于提供信息
司 实 际 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有关本
真实性、准确性
控 制 人 次交易的信息,且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
和完整性的承
( 解 直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
诺函
锟) 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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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顺电子 持续督导工作报告
2. 本人保证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
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
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
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3. 本人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均为真实、
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 不利用自身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地位及重大影
响,谋求上市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人及其关联方优于
市场第三方的权利,或与上市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2. 杜绝本人及其关联方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的
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上市公司违规向本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上 市 公
3. 本人及其关联方不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不
关于减少与规 司 实 际
必要的关联交易,如确需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不可
范关联交易的 控 制 人
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保证:
承诺函 ( 解 直
a) 督促上市公司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
锟)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
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本人将严格履行关联股东的回避
表决义务;
b) 遵循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平合理的交
易原则,以市场公允价格与上市公司进行交易,不利用该类交
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1. 本次交易完成后,在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
本人保证不利用自身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关系从事或参与从事有
损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2. 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
市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亦未对任何与上市公司存在竞争关
系的其他企业进行投资或进行控制;
上 市 公
3.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包括本人将来成立的子公司
司 实 际
避免同业竞争 和其它受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业
控 制 人
的承诺函 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活动;
( 解 直
4. 无论何种原因,如本人(包括本人将来成立的子公司
锟)
和其它受本人控制的企业)获得可能与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争
的业务机会,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等业务机会转移给上
市公司。若该等业务机会尚不具备转让给上市公司的条件,或
因其他原因导致上市公司暂无法取得上述业务机会,上市公司
有权选择以书面确认的方式要求本人放弃该等业务机会,或采
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方式加以解决。
对防范即期回 上 市 公 鉴于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拟出售长沙市宇顺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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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顺电子 持续督导工作报告
报被摊薄采取 司 实 际 技术有限公司的股权,为充分保护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完成后上
填补措施能够 控 制 人 市公司及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得到切实履行 ( 解 直 提高上市公司未来的回报能力,本人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的承诺 锟) 承诺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鉴于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拟出售长沙市宇顺显示
上 市 公 技术有限公司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
关于所持上市 司 实 际 重大资产出售,本人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就所持上市公
公司股份减持 控 制 人 司股份的减持计划特此说明:
计划的说明 ( 解 直 本人自上市公司首次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有关事项之
锟) 日(即 2019 年 6 月 28 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不以
任何方式减持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也不存在股份减持计划。
上 市 公 1.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关于不以任何
司 实 际 不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形式占用上市
控 制 人 2.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公司资金的承
( 解 直 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上市公司
诺函
锟) 资金。
关于不存在《关 1. 本人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
于加强与上市 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
公司重大资产 上 市 实 2. 本人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
重组相关股票 际 控 制 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异常交易监管 人(解直 责任的情形;
的暂行规定》第 锟) 3. 本人不存在其他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十三条规定情 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
形的承诺函 司重大资产重组之情形。
1. 本公司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将
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信息,且为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 本公司保证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
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
关于信息真实 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
交 易 对
性、准确性和完 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方
整性的承诺函 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3. 本公司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均为真
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4. 本公司保证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与申请文件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监事 交 易 对 1. 本人不存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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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高级管理人 方董事、 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况。
员关于参与重 监 事 和 2. 本人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
大资产重组若 高 级 管 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
干事项的承诺 理人员 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不存在任何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
函 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
形。
3. 本人最近三年内没有发生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 本人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
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
处分的情况。
5.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向第三人泄露本次交易内
幕信息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6. 本人在本次交易事项公告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宇顺
电子股票的情况;
7. 本人的关联方与宇顺电子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8. 本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其他内幕交易的情
形。
9. 本人保证在经纬辉开本次交易中已依法履行了法定的
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信息披露和报告行为合法、有效,不存
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1. 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十
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
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况;
2. 本公司及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3. 本公司及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
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
关于参与重大
交 易 对 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不存在任何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
资产出售若干
方 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事项的承诺函
4. 本公司最近五年有三项被监管部门及交易所等自律组
织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1)2014 年 2 月 14 日,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以下简称“天津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
经纬电材董事违规减持本公司股票情况的通报》(津证监上市
字〔2014〕9 号)及两份《监管关注函》(津证监上市字〔2014〕
10 号、〔2014〕11 号)。2014 年 2 月 21 日,本公司收到深交
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创业板监管函〔2014〕第 5 号《关
于对天津经纬电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林则强的监管函》。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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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顺电子 持续督导工作报告
年 1 月 24 日,本公司董事林则强在本公司披露《2013 年年度
业绩预告》窗口期间,违规转让所持本公司股票 12 万股,构成
敏感期股票买卖行为。
上述减持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和《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7.13 条的规定。天津监管局及深
交所要求本公司完善相关制度,加强管理,杜绝违规事项发生。
对此,本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天津监管局及深交所提出的问题
及整改要求,召开了专门会议并对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通报了该违规事项,进行统一培训学习并制定整改方案。
2014 年 2 月 26 日,本公司向相关部门提交了整改专项报告。
(2)2015 年 7 月 9 日,本公司收到天津监管局下发的三
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津证监措施字〔2015〕7 号、〔2015〕
8 号、〔2015〕9 号)及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创业
板监管函〔2015〕第 37 号《关于对天津经纬电材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董树林、张国祥、张秋凤的监管函》。本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树林、张国祥、张秋凤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在
累计减持本公司股份达到 5%时, 没有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深
交所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在履行报告和披露
义务前没有停止卖出本公司股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对董树林、张国祥、张秋凤采取出具警示
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对此,本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天津监管局
及深交所提出的问题及整改要求,在接到监管文件后,及时进
行了公告,使投资者能够尽快的了解事情的最新进展。针对此
违规事项,本公司召开了专门会议并对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统一培训学习并制定整改方案。2015 年 7 月
15 日,本公司向相关部门提交了整改专项报告。
(3)2018 年 7 月 24 日,本公司收到深交所创业板公司
管理部下发的创业板监管函〔2018〕第 75 号。本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8 日晚间披露《关于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的公告,
其中关于变更后的证券简称启用日期误写为 7 月 2 日,且在业
务专区错误填报变更后的本公司全称,随后于 6 月 29 日午间
披露更正公告,将启用日起更正为 6 月 29 日。此外,本公司
前期信息披露文件还存在错误披露股权登记日等信息披露不准
确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
第 1.4 条、2.1 条的相关规定。深交所对本公司出具监管函,要
求本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
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并于 2018 年 7 月 30 日前提交整改专项
报告。对此,本公司高度重视并于 2018 年 7 月 30 日向深交所
23
宇顺电子 持续督导工作报告
提交专项整改报告。同时,本公司积极采取整改措施,避免上
述情况再次发生。
除此之外,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
内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
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5. 本公司及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
年内没有发生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6.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上述主体所控制的机构不存在泄露
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
形。
7. 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与宇顺电子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本公司未向宇顺电
子推荐任何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8. 本公司保证在本次交易中已依法履行了法定的信息披
露和报告义务,信息披露和报告行为合法、有效,不存在应披
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1. 本公司用于认购标的资产的资金(以下简称“收购资
金”)均来自于本公司自有资金或合法筹集的其他资金,不存在
收购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宇顺电子、宇顺电子控股股东或宇
顺电子实际控制人的情形,不存在宇顺电子、宇顺电子控股股
东或宇顺电子实际控制人为本公司收购资金融资(如有)提供
担保的情形,不存在其他因本次收购资金导致的短期内偿债的
关于收购资金 交 易 对 相关安排,不存在代其他第三方支付收购资金及持有标的公司
来源的说明 方 股权的安排;
2. 本公司的收购资金不涉及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情
形,不涉及以公开、变相公开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向
超过 200 人以上特定对象筹集资金的情形,资金来源不存在结
构化、杠杆等安排;
3. 本公司将根据本次交易的进展筹集收购资金,本公司
保证资金来源合法、及时到位。
1. 本公司及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
关于不存在《关 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
于加强与上市 查的情况;
公司重大资产 2. 本公司及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36
重组相关股票 交 易 对 个月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
异常交易监管 方 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的暂行规定》第 3. 本公司及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十三条规定情 其他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
形的承诺 易监管的暂行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之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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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顺电子 持续督导工作报告
关于不存在《关 交 易 对 1. 本人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
于加强与上市 方 控 股 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
公司重大资产 股 东 和 2. 本人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
重组相关股票 实 际 控 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异常交易监管 制人(董 任的情形;
的暂行规定》第 树林、张 3. 本人不存在其他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十三条规定情 国祥、张 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
形的承诺 秋凤) 司重大资产重组之情形。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在本次重组相关承诺的履行过程中,承诺各方未出现
违反承诺的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不存在承诺方违反
其相应承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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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顺电子 持续督导工作报告
第四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现状
一、上市公司经营情况
2020 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3,942.08 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 31.82%;实现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153.56 万元,比上年同期减少。
2020 年上半年疫情对国内经济冲击显著,疫情全球大流行导致的外部危机
已严重影响海外需求,对公司业务产生了一定的负面作用;下半年因主要原材料
TFT 玻璃及驱动 IC 材料成本大幅上涨、供应的短缺对公司业务产生较大影响。
面对国内外经济下行压力、公司所处行业的现状以及上游资源紧缺且主要原
材料大幅涨价的情形下,2020 年,公司积极应对,以尽量落实经营计划。
1、针对国外客户,公司主要维护医疗类客户特别是日本的医疗类客户,巩
固和提升现有市场份额。
2、2020 年,公司加大了医疗、WIFI 模块、金融支付类客户的彩屏业务,
此类客户较 2019 年增长较快。
3、国内家电类客户在 2020 年 2 至 4 月份影响较大,公司积极应对客户需求
变化,快速降低成本,加大了开拓新的黑白屏家电客户,确保业务稳定发展;下
半年公司开始拓展国内家电类新客户,目前,公司与家电类客户合作较为稳定。
4、公司实施扁平化垂直管理,通过进一步优化管理构架,提升管理水平,
制定并执行多种降成本方案,毛利率实现稳步增长。
5、2020 年,公司在巩固现有主营业务的基础上,在中尺寸 TFT 显示屏上进
行了布局,并紧抓市场机遇推动产品转型,加快 TFT 彩色显示屏类客户的拓展,
提升彩色显示屏份额,努力减少亏损,以期 2021 年能实现更好的业绩。
二、上市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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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顺电子 持续督导工作报告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同期变动
营业收入 13,942.08 20,448.03 -31.82%
营业利润 -3,111.31 1,277.40 -343.57%
利润总额 -3,124.56 1,334.94 -334.0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3,153.56 1,303.30 -341.97%
净利润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2020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3,942.08万元,较
上年同期下降31.82%;公司2020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
期下降,主要原因系:①2020年上半年新冠疫情对国内经济产生显著冲击,且
全球疫情大流行严重影响海外的需求,对公司业务产生一定影响;②2020年下
半年公司主要原材料TFT玻璃以及驱动IC材料成本大幅上涨,供应链的短缺对
公司业务产生较大影响。以上综合原因对收入及利润造成一定影响,与管理层
讨论分析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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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顺电子 持续督导工作报告
第五节 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建立了健全有效的法人治
理结构和独立运营的公司管理体制,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
和控制制度,加强信息披露工作,积极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运
作,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1、关于股东和股东大会:公司严格按照《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规章制度,召集、召开股东大会,确保所有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享有平等地位和合法权益。
2、关于控股股东和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中植融云(北京)企业
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解直锟。公司在人员、财务、资产、机构和业务上
分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内部机构均独立运作。
3、关于董事和董事会: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选
聘程序选举董事。2020年,公司全体董事能够依据相关议事规则开展工作,勤勉
尽责,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积极参加相关知识的培训,熟
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现有董事七名,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董事会人数和人员构
成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4、关于监事和监事会: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有关
规定选举产生监事,公司现有监事会成员三名,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一名,监事会
的人数及构成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监事能够按照相关议事规则要求,认
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公司重大事项、关联交易、财务状况、董事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的履职情况等进行有效监督并发表独立意见。
5、关于绩效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公司正逐步建立和完善公正、透明的董
事、监事和经理人员的绩效评价标准和激励约束机制,公司经理人员的聘任公开、
透明,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6、关于利益相关者:公司能够充分尊重和维护银行及其他债权人、员工和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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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顺电子 持续督导工作报告
费者等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共同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地发展。
7、关于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合理规范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指定公司信息披露的报纸和网站,严格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平的披露各项信息,保证全体
股东享有平等获得信息的权利;公司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和认同。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已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有效、合规
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公司治理结构,在保证上市公司正常有序经营、保护资产安
全完整、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上市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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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组方案的变更已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实际实施方案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无重大实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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