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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宇顺电子: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2021-04-30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

       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本独立财务顾问”)接
受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委托,担任本次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
顾问。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
风险防控的意见》(〔2018〕22 号)的规定,就本独立财务顾问及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
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本次交易中,本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根据上市公司的说明,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的中介机构情况如下:

    1、上市公司聘请华泰联合证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2、上市公司聘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和中伦律师事务所有限法律责任合伙作为
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和香港法律顾问。

    3、上市公司聘请北京世辉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交易的反垄断律师。

    4、上市公司聘请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

    5、上市公司聘请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机构。

    上述中介机构均为本次交易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除上述聘请行为外,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
为。

       三、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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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中,本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
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除依法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法
律顾问(含香港法律顾问)、反垄断律师、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外,不存在直接或
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
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2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
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
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冯哲逍                张辉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2021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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