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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禾盛新材:总经理工作细则(2012年3月)2012-03-30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如下工作细则:

   第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由董事会聘用,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主持公司基本

团队建设、规范内部管理;

    (四)对企业经营活动的运作情况及时分析,提出改进和提高的意见,

营造良好经营氛围,并推进企业文化建设;

    (五)能够知人善用,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正确处理国家、投资者和员工等各方面的经济利益与社会关系;

    (六)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签署有关协议、合同、合约和处理

有关事宜;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人员;

    (八)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九)制定年度计划内的经营、投资、改造、基建项目和流动资金贷款、

使用的可行性报告,经董事长批准实施;

    (十)在预算范围内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

的聘用和解聘;
       (十一)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二)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三)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用。

       第四条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根据总经理的安排,各自履行职责。

       第五条     总经理必须根据公司和全体股东最大利益,以及董事会的授权,

合法、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六条     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其职

权。
       第七条     总经理根据实际开展工作的需要不定期召开总经理会议,讨论、
分析并决定公司的季度生产、销售状况及计划,以及总经理提交的其他事项,
安排公司财务,及时了解生产、销售信息,并将会议纪要抄报董事会,董事
长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出席总经理办公会议,了解公司的经营运行状况。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出席
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监事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列席会议。

       第八条   总经理应当于每次召开总经理会议前三日通知出席总经理会议

的人员。

       第九条     总经理会议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指

定一名副总经理代其主持。

       第十条     总经理会议对某一事项作出决定时,应由出席会议的总经理、

副总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讨论,充分发表意见,最后由总经理作出结论性意

见。

       第十一条     总经理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人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

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总经理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

指定专人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二条   总经理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职务;

    (三)会议议程;

    (四)发言要点;

    (五)会议结论。

    第十三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对总经理会议决定承担责任。总经理会

议决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定的人

员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在发言中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人

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四条   总经理会议决定涉及任何出席会议的人员或与其有直接利害

关系时,该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向总经理会议披露其利益,并应回避或不发表

意见。总经理会议记录应注明该出席会议人员回避或不发表意见的原因。

    第十五条   总经理拟签署的产品销售合同,单项合同(或年度合同)标

的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总经理在签署之前应报董事长确认。

    第十六条 原材料采购合同由总经理决定签署,但与单一客户每月原材料

的采购额为 100 万元以上的合同,须获得董事长同意。

    第十七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

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

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十八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

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规定时,应依法进行。

    第十九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公

司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二十条 总经理负责审批职责范围内的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费用单据;

总经理本人的费用单据交由董事长审批。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辞

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根据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的,董事会应

当尽快召开董事会会议,批准并聘用新的人员,以填补因辞职而产生的缺额。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

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

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

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

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

定。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规定如与《公司章程》及《公司重大经营

决策程序》有冲突的,按《公司章程》及《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程序》规定执

行,如实施过程中有不明确的问题,报由董事长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