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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禾盛新材: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2-03-30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
了认真审议,并对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1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
违规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2011年度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提交的相关资料、实施、决策程序等的核查,现就公司2011年度发
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为向苏州工业园区和昌电器有限公司租赁厂房,交
易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交易价格
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
    三、关于201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对董事会关于公司201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认真审议,现发表如
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
况。
    四、关于公司续聘2012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执业过程中坚持
独立审计原则,为公司出具的各项专业报告客观、公正,同意继续聘请天健会计
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2年度审计机构。
    五、关于公司对合肥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是为了满足子公司合肥禾盛新型材料
有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上述担保行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上述担保行为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的利益。
    六、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规定和要求,经对公司2011年度对外担保情况
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经公司2011年3月1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决
议授权,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合肥禾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的综合授
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捌仟万元(¥80000000),
保证期限一年,期末实际担保余额折合人民币为4421.74万元。
    2、报告期内,经公司2011年10月2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
决议授权,公司增加对全资子公司合肥禾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的
综合授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捌仟万元
(¥80000000),保证期限一年,期末实际担保余额折合人民币为1000万元。
    截止报告期末,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16,00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
5421.74万元。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子公司合肥禾盛正常生产经营的需
要。上述对外担保均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
程序。除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不存在为公司股东、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公司
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也不存在与证监发【2003】56
号文和证监发【2005】号文相违背的担保事项,并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
披露义务。上述对外担保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严格执行《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
证监发 [2005]120号文及公司章程中有关对外担保的规定,较好地控制了对外担
保风险、避免违规担保,保证了公司资产的安全。
    无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3、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七、关于增补袁文雄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董事会需增补一名董事。本次董事候选
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经审阅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的个人简历等材料,未发现有《公司法》及
《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
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经了解,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
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任职资格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
股东利益的情况;
    3、同意将本次提名的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孙水土




                 黄彩英




                                                      2012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