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盛新材: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2-04-19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2012]第 36 号
致: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苏州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盛新材”或“公司”)的委托,
指派鲍金桥、司慧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禾盛新材召开 2011 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禾盛新材第二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提前二
十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本次股东
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均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数 80,337,693 股,均为截至 2012 年 4 月 12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禾盛新材股东。禾盛新材董事、监事、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
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听取了《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审议的提案为《2011 年度董事
会工作报告》、《201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1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司
2011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公司 201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续聘公司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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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增补袁文雄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
议案》、《关于更换监事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上
述提案由禾盛新材第二届董事会提出,并提前二十日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
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
决程序,采取书面记名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
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
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表
决情况为:审议通过了《董事会 2011 年度工作报告》,表决结果:同意 80,337,69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审议通过
了《监事会 2011 年度工作报告》,表决结果:同意 80,337,693 股,占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结果:同意 80,337,69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1 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表决结果:同意 80,337,69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1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表决结果:
同意 80,337,69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对 0 股,弃
权 0 股;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1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80,337,69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对 0 股,弃
权 0 股;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袁文雄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表决结果:同意 80,337,69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监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0,337,69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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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0,337,69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均获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禾盛新材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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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承义证字[2012]第 36 号《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鲍金桥
司 慧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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