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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禾盛新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2012-06-27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
们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拟实施的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发表意见如下:
    一、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
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
可行权日、限售期)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
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
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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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黄彩英              :     孙水土              :




                                                        2012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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