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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禾盛新材: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2-07-26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2012]第 86 号

致: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苏州

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盛新材”或“公司”)的委托,指派

鲍金桥、司慧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禾盛新材召开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禾盛新材第二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提前十

五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本次股东

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均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数 111,337,338 股,均为截至 2012 年 7 月 20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禾盛新材股东。禾盛新材董事、监事、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

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公司章程补

充修订案》,其中《公司章程补充修订案》系由禾盛新材第一大股东赵东明先生

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的临时提案,公司董事会在收到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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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提案后二日内发出了本次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公告了该临时提案的内容。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由禾盛新材董事会提出,已提前十五日进行了公

告。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

决程序,采取书面记名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

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

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表

决 情 况 为 : 审 议 通过了 《 关 于 修 订 < 公司章 程 > 的 议 案 》,表 决结 果 : 同 意

111,337,338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补充修订案》,表决结果:同意 111,337,338 股,占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本次股东大会表

决程序和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均获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禾盛新材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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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承义证字[2012]第 86 号《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鲍金桥



                                              司   慧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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