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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禾盛新材: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核查意见2012-12-04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
                              的核查意见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作为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盛新材”或“公司”)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交易
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实施细则》
等有关规定,经审慎尽职调查,就禾盛新材拟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事项,发表
如下保荐意见:


一、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必要性

    近年来,公司营业收入中外销占比较大,结算币种主要采用美元,因此当汇
率出现较大波动时,汇兑损益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会造成一定影响。

    为减少部分汇兑损益,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公司拟与银行开展
远期结售汇业务。远期结售汇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外汇避险金融产品。其交
易原理是,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
金额、汇率和期限,在到期日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再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
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业务,从而锁定当期结售汇成本。


二、 禾盛新材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情况

    公司于 2012 年 12 月 4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

    (一)结售汇业务的品种

    公司的远期结售汇限于公司进出口业务所使用的主要结算货币美元。

    (二)业务期间、业务规模、拟投入资金

    根据目前公司出口业务的实际规模,自 2012 年 12 月 5 日起至 2013 年 12
月 4 日止,预计远期结售汇业务累计总额不超过等值 6.0 亿元人民币。

    2013 年 12 月 4 日之后,如公司仍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将另行公告。

    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公司除根据与银行签订的协议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外,不需要投入其他资金,该保证金将使用公司的自有资金。考虑市场变动因素,
公司远期结售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合约金额的 10%。


三、远期结售汇的风险分析

    公司开展的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遵循锁定汇率风险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
性的交易操作,但远期结售汇操作仍存在一定的风险:

    1、汇率波动风险:在汇率行情变动较大的情况下,若远期结售汇确认书约
定的远期结汇汇率低于实时汇率时,将造成汇兑损失。

    2、内部控制风险:远期结售汇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高,可能会由于
内控制度不完善造成风险。

    3、客户违约风险:客户应收账款发生逾期,货款无法在预测的回款期内收
回,会造成远期结汇无法按期交割导致公司损失。

    4、回款预测风险:公司业务部根据客户订单和预计订单进行回款预测,实
际执行过程中,客户可能调整自身订单和预测,造成公司回款预测不准,导致远
期结汇延期交割风险。


四、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已审议通过了《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管
理制度》,该制度就公司结售汇业务额度、品种范围、审批权限、内部审核流程、
责任部门及责任人、信息隔离措施、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等做出了
明确规定,该制度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能满足实际操作的需要,所制定的
风险控制措施是切实有效的。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详见 2012 年 12 月 5 日的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2、为防止远期结售汇延期交割,公司高度重视应收账款的管理,积极催收
应收账款,避免出现应收账款逾期的现象。

    3、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出口业务收入,远期结汇合约
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出口业务收入预测量。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1、禾盛新材远期结售汇业务目的是为了利用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来规避外汇
收入的汇率波动风险,具有必要性。

    2、公司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结售汇业务内控制度,以
及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

    本保荐机构对禾盛新材拟开展的自 2012 年 12 月 5 日起至 2013 年 12 月 4
日止,预计远期结售汇业务累计总额不超过等值 6.0 亿元人民币业务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赵   宏




                                                            汪   岳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二 O 一二 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