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盛新材: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3-03-21
股票代码:002290 股票简称:禾盛新材 公告编号:2013-016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3 年 3 月 21 日(星期四)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3 年 3 月 20 日—2013 年 3 月 21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3月21
日上午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3月20日15:00至2013年3月2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
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苏州工业园区后戴街108号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赵东明先生
6、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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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10,133,65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52.2773%。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赵东明先生主
持,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大
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10,051,467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52.2383%。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82,183 股,占公司股本
总额的 0.0390%。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票 110,097,74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674%;
反对票 35,90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326%;弃权票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了《监事会 2012 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票 110,093,64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637%;
反对票 35,90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326%;弃权票 4,1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37%。
(三)审议通过了《201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票 110,093,64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637%;
反对票 35,90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326%;弃权票 4,1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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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2 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赞成票 110,093,64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637%;
反对票 35,90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326%;弃权票 4,1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37%。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 110,097,74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674%;
反对票 35,90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326%;弃权票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1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 110,093,64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637%;
反对票 35,90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326%;弃权票 4,1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37%。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梁旭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 110,093,64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637%;
反对票 35,90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326%;弃权票 4,1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37%。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
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
结论性意见如下: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禾盛新材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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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12 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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