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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禾盛新材: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3-03-21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2013]第21号
致: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盛新材”或“公司”)的委托,指
派鲍金桥、司慧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禾盛新材召开2012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禾盛新材第二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提前二
十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本次股东
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均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数110,133,650股,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禾盛新材股东和授权代
表共7名,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10,051,467股;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名,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82,183股;均为截至2013年3月15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禾盛新材股东。禾盛新材董
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监事会2012
年度工作报告》、《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司2012度报告及摘要》、《公
司2012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续聘公司201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及《关
于增补梁旭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上述提案由禾盛新材第二


                                     1
届董事会和第二届监事会提出,并提前二十日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
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
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进行了投票表决,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两名股东代表、
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表决情况为:
    1、以110,097,742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35,908股反对,0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以110,093,642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35,908股反对,4,100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监事会2012年度工作
报告》;
    3、以110,093,642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35,908股反对,4,100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
告》;
    4、以110,093,642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35,908股反对,4,100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公司2012度报告及摘
要》;
    5、以110,097,742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35,908股反对,0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公司2012度利润分配预案》;
    6、以110,093,642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35,908股反对,4,100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1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7、以110,093,642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35,908股反对,4,100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增补梁旭先生为
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


                                    2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禾盛新材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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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承义证字[2013]第 21 号《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鲍金桥



                                     司   慧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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