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盛新材: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3-06-04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2013]第 65 号
致: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苏州
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盛新材”或“公司”)的委托,指派
鲍金桥、司慧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禾盛新材召开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禾盛新材第二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提前十
五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本次股东
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均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数 109,771,787 股,均为截至 2013 年 5 月 29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禾盛新材股东。禾盛新材董事、监事、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
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分别由禾盛新材第二届董事会和第二届监事会提
出,并提前十五日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
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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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
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表决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投票
表决。其中选举董事、监事采取了累计投票制。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
师对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
代表没有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1、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1 选举第三届董事会 4 名非独立董事
1.1.1 以 109,771,787 个累计投票权,选举赵东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董事。
1.1.2 以 109,771,787 个累计投票权,选举章文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董事。
1.1.3 以 109,771,787 个累计投票权,选举袁文雄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董事。
1.1.4 以 109,771,787 个累计投票权,选举梁旭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
事。
1.2、选举第三届董事会 2 名独立董事
1.2.1 以 109,771,787 个累计投票权,选举黄彩英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
1.2.2 以 109,771,787 个累计投票权,选举郁文娟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
2、以 109,771,787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3、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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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以 109,771,787 个累计投票权,选举黄文瑞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
事。
3.2 以 109,771,787 个累计投票权,选举周懿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获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
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禾盛新材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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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承义证字[2013]第 65 号《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鲍金桥
经办律师: 鲍金桥
司 慧
二〇一三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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