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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关于对厦门金英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2015-02-14  

						           关于对厦门金英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经查明,厦门金英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英马”或“公
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4 年 4 月 18 日,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
盛新材”)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拟通过向滕站、杨利、侯丽娟等 23
名金英马股东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所持有的金英马 72.38%的股
权,滕站、杨利、侯丽娟承诺“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提供的有关信息
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但在 2013 年 9 月和 11 月,滕站向天策投资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累计借款 10,802 万元,金英马、杨利、侯丽娟以其全部财产提供“不
可撤销地无限连带共同保证责任”。依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2011 年修订)》第四条的规定,金英马、滕站、杨利、侯丽娟作
为重大资产重组当事人,有义务及时、完整地提供和披露相关信息。而
在禾盛新材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时,金英马、滕站、杨利、侯丽娟未
及时向禾盛新材提供上述借款和担保的信息。直至 2014 年 6 月 16 日,
滕站将相关借款和担保事项告知禾盛新材,禾盛新材才于 2014 年 6 月
17 日对外披露。2014 年 10 月 10 日,因滕站解除上述担保事项需要对
金英马的股权结构进行调整,导致禾盛新材终止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本所认为,厦门金英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及滕站、杨利、侯丽娟作
为禾盛新材重大资产重组当事人,未能及时、完整地提供和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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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6 条和第 2.7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鉴于厦门金英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
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第 17.2 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厦门金英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金英马控股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滕站,股东、副董事长兼
副总经理杨利,股东、财务总监侯丽娟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厦门金英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
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5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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