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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禾盛新材: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5-05-18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2015]第【57】号
致: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苏州

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盛新材”或“公司”)的委托,指派

鲍金桥、司慧、夏彦隆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公司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于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上。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和授权代表共 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 112,375,737 股,均为截止至 2015 年 5 月 11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

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分别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和第三届监事会

提出,并提前二十日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

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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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

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

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

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

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12,375,73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08,1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审议通过了《监事会 2014 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12,375,73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08,1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3、审议通过了《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12,375,73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08,1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4、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4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12,375,73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08,1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5、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2,375,73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票

                                    2
0 股;弃权票 0 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08,1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2,375,73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08,1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7、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4 年度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其中不包含不在公

司领取薪酬/津贴的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7.1 公司董事长赵东明 2014 年度薪酬为 47.00 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 25,767,57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08,1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关联股东赵东明先生、苏州工业园区和昌电器有限公司回避了此项表决。

    7.2 公司董事章文华 2014 年度薪酬为 52.50 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 97,095,73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08,1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关联股东章文华先生的授权代表回避了此项表决。

    7.3 公司董事袁文雄 2014 年度薪酬为 7.80 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 112,196,33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08,1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关联股东袁文雄先生回避了此项表决。



                                    3
    7.4 公司董事黄彩英 2014 年度薪酬为 3.00 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 112,375,73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08,1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7.5 公司董事郁文娟 2014 年度薪酬为 3.00 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 112,375,73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08,1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8、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4 年度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

如下:

    8.1 司监事会主席周懿 2014 年度薪酬为 5.20 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 112,375,73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08,1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8.2 公司监事黄文瑞 2014 年度薪酬为 7.35 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 112,375,73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08,1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8.3 公司监事张蓓 2014 年度薪酬为 6.94 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 112,375,73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08,1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4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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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承义证字[2015]第 57 号《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鲍金桥



                                经办律师: 鲍金桥



                                            司   慧



                                            夏彦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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