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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禾盛新材:关于上市后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整改情况的公告2015-12-08  

						股票代码:002290           股票简称:禾盛新材          公告编号:2015-108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市后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
                         或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
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规范公司运营,并在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的监督和指导下,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规范发展。现将公司上市后被中国证监会和深
交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公告如下:
   一、公司上市后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的情况
   公司上市至今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或交易所处罚的情形。
   二、公司上市后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治理状况综合评价和整改意见的函》(苏证监函【2010】297 号)
    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通过审阅《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
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自查报告和整改计划》(苏禾盛董办【2010】001 号)
以及 2010 年 9 月 8 日实施的现场检查,并于 2010 年 9 月 21 日出具了《江苏证
监局关于对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治理状况综合评价和整改意见的函》
(苏证监函【2010】297 号),指出了公司在三会运作、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及执
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要求。
    根据整改意见函,公司相应进行了积极整改,出具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
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并报送江苏证监局,公司于2010年11月13日在《证券
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
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二)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苏证监函﹝2013﹞265号)
    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根据于2013年7月29日至8月7日,对公司进行了年报
现场检查,并于2013年8月28日签发了《关于对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的监管关注函》(苏证监函﹝2013﹞265号),指出了公司在制度建立健全、规范
运作、信息披露、财务核算及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并要求公司针对存在的
问题进行相应的整改。
    根据整改意见函,公司相应进行了积极整改,出具了《关于江苏证监局现场
检查结果的整改方案》(苏禾新材字【2013】第021号),并报送江苏监管局。


    (三)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
监管关注函》(苏证监函﹝2015﹞120号)
    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于 2015 年 3 月 20 日签发了《关于对苏州禾盛新型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苏证监函﹝2015﹞120 号),关注了公司
于 2014 年 4 月 14 日以 21,862.5 万元的现金收购的金英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金英马”)26.5%股权,因金英马业绩未达到业绩承诺,拟对该
项投资计提约 15,267.7 万元的减值损失,导致 2014 年度亏损等事项,并要求
公司进一步完善重大投资决策制度以及确保计提减值损失准确、充分。
    根据江苏证监局的要求,公司管理层对公司对外投资相关制度进行了认真
学习讨论,确保今后对投资事项经充分论证及尽职调查后,严格按照公司对外
投资决策制度,审慎的制定投资决策。
    公司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金英马影视公司 2014
年度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15〕第 1-00990 号),将持有的对金英马的投资
成本高于归属于本公司的净资产份额部分计提减值准备 141,370,772.90 元。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 2014 年年报相关问题的说明》(天健【2015】206 号)。
    2015 年 6 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公司 2015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与滕站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滕站回购公
司所持有的金英马影视 26.5%股权。本次股权转让系对未来投资收益存在较大
不确定性的股权投资进行及时处置,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优
化公司战略布局,使资本向公司优势产业集中。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3】第 36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13 年 3 月 25 日签发了《关于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3】第 36 号),要求公司
对于公司 2012 年年报中:(1)产品毛利率下滑、销售费用上升的原因;(2)
产品毛利率、销售净利率严重下滑的情况下,是否已对库存商品计提了足额的
跌价准备;(3)合肥禾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营业利润为负的原因;(4)LG
电子向公司未在公司前五大客户中列报的原因等问题进行说明并回复。

    公司于 2013 年 3 月 27 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对公司 2012 年度报告问询函的回复》,针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
回复。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4】第 100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14 年 10 月 15 日签发了《关于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4】第 100 号),要求公司对于终
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中:(1)终止本次交易的具体决策过程;(2)终止本次
交易的具体原因、合理性分析和合规性分析,并请独立董事出具专项意见;(3)
公司终止本次交易的后续安排和违约处理措施做出说明并回复。

    2014 年 10 月 20 日,公司独立董事黄彩英和郁文娟发表了专项独立意见,
公司于 2014 年 10 月 21 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
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问询函的回复》,针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的问题进行
了回复。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5】第 22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15 年 1 月 28 日签发了《关于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5】第 22 号),要求公司说明:(1)
公司 2014 年亏损的具体原因;(2)修正后的净利润与前次业绩预计产生较大差
异的原因;(3)金英马目前的经营状况,公司拟对该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的
依据;(4)公司判断滕站等无法履行业绩补偿的依据,公司拟采取哪些措施,
督促滕站等金英马股东履行业绩补偿承诺等问题进行说明并回复。
    公司于 2015 年 2 月 3 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注函的回复报告》,针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回复,该回复报告已
报送江苏证监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4 日在《证券
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 2014 年度业绩
相关情况说明的公告》。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5】第 137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15 年 4 月 27 日签发了《关于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5】第 137 号),要求公司对公
司 2015 年 3 月 23 日停牌后,股东筹划协议转让本公司股份事项的进展情况、
申请股票继续停牌的必要性、下一步工作计划和预计复牌时间进行说明并回
复。
       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29 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的回复函》,针对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回复。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 2014 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5】第 51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15 年 4 月 28 日签发了《关于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 2014 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5】第 51 号),要求公
司说明:(1)公司 2015 年 2 月 27 日披露的《关于 2014 年度计提长期股权投资
减值损失的公告》和公司 2014 年度报告中金英马 2014 年度净利润不一致;(2)
2014 年金英马是否达到原盈利预测及其原因;(3)公司对金英马的持股比例为
26.50%,公司将对金英马的投资划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原因及会计处理的合规
性;(4)公司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 2014 年审计
报告中利用了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金英马 2014 年度审计
报告,说明利用其他其他注册会计师工作和报告的原因,并说明对金英马的投资
及其投资减值准备采取的审计程序、审计程序的充足性及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
工作和报告对审计报告的影响。(5)公司针对督促滕站等金英马股东履行业绩
补偿承诺拟采取的措施。(6)2014 年公司与前五名供应商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
关系,并结合公司特点、所处行业等说明公司是否对前五大供应商形成依赖,以
及公司防范采购过度依赖风险所采取的措施;(7)2014 年公司应付长期资产购
置款的性质及增幅较大的原因。
    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6 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
公司 2014 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报告》,针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
回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22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
潮资讯网上(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 2014
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 2014 年年报相关问题的说明》(天健【2015】206 号)。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5】第 144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15 年 5 月 18 日签发了《关于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5】第 144 号),要求公司说明:(1)
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保密情况;(2)附件所列投资者是否与上市
公司、上市公司董监高、持股 5%以上股东、中介机构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等存
在关联关系,或者除关联关系外的其它任何关系;
    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22 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
询函的回复报告》,针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回复。


    (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5】第 179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15 年 5 月 18 日签发了《关于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5】第 179 号),要求公司说明 2015
年非公开发行事项中:(1)公司拟进入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和融资租赁等新
业务领域的原因,所做的准备工作及面临的风险;(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募投项目与公司原有主业的关系、是否存在协同效应及公司计划如何实现原有业
务与新业务的整合;(3)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等。
    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20 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监
管关注函的回复报告》,针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回复。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22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5】第 226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15 年 6 月 5 日签发了《关于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5】第 226 号),要求公司对 2015
年 6 月 4 日公司披露的《关于出售资产暨股权转让公告》中:(1)本次股权转
让事项的会计处理以及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具体影响;(2)结合此
次股权转让事项详细说明公司在 2014 年度将对金英马的投资计提大额减值准备
的合理性,并说明是否构成会计差错等。
    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12 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监
管关注函的自查报告》,针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回复。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15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关注好回复的公
告》。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及董事长赵东明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5】第 128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15 年 9 月 7 日签发了《关于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及董事长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5】第 128 号),监管函指出公
司及公司董事长在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存在遗漏,违反了
《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第 1.4 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第 5.4.2 条、第 5.4.5 条和第 5.4.13 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赵东明未能
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
第 1.4 条和第 3.1.5 条的规定。要求公司董事会和董事长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
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及公司董事长已充分认识到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的重要性,未来将严格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登记
相关知情人信息。公司已组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股票上市规则》、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等相关规定的深入学习,以提高上述管理层的规范运作意识,加强企业规范管理。
    特此公告。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