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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禾盛新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5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16-04-15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5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
               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
[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2015年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占用资金及对外担保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核查,基于客
观、独立、审慎的立场,现就相关情况作出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一、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公司除与子公司之间存在关联资金往来外,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
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1、报告期内,经公司2015年4月2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
议授权,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合肥禾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的综合授
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保证期限一
年。合肥禾盛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于
2014年9月12日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本合同担保金额6000万元,该合同已
于2015年9月11日履行完毕。报告期内,实际担保发生额为750万元,期末担保余
额0万元,占公司2015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0%
    2、上述对外担保均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
审议程序。除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不存在为公司股东、股东的附属企业及
公司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也不存在与证监发【2003】
56号文和证监发【2005】120号文相违背的担保事项,并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
的信息披露义务。上述对外担保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

    3、公司严格执行《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
监会证监发 [2005]120号文及公司章程中有关对外担保的规定,较好地控制了对
外担保风险、避免违规担保,保证了公司资产的安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5年度关
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志康




         郁文娟




         陈泽桐




                                                           2016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