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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禾盛新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6-10-10  

						股票代码:002290           股票简称:禾盛新材        公告编号:2016-104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苏州禾
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895 号)核
准,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禾盛
新材”)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 A 股股票 32,040,330 股,每股发行价格
为人民币 11.72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75,512,700.00 元,由保荐机构华
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20 日汇入禾盛新材在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园区
支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内,公司实际收到募集资金 375,512,700.00 元,扣除与发
行相关费用合计人民币 14,127,040.00 元(不含税金额为 13,329,209.81 元),
其中保荐与承销费人民币 13,000,000.00 元,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 1,127,040.00
元,禾盛新材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361,385,660.00 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
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会验字[2016]4706 号)。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29 日与苏州兴禾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签署了《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同时将扣除保
荐费及承销费 13,000,000.00 元后的募集资金 362,512,700.00 转入募集资金监
管账户(其他发行费用 1,127,040.00 元暂未扣除)。
    三、《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苏州兴禾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丁方”)
    1、乙方作为甲方之子公司,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账号为 1102020329000669302,截至 2016 年 9 月 29 日,专户余额为人
民币参亿陆仟贰佰伍拾壹万贰仟柒佰元。该专户仅用于“年产 10 万吨新型复合
材料(数字印刷 PCM)生产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乙方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以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
期存款等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甲方、乙方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而定,但必须及时通知丁方,各种具体存放方式下的明细按月向丁方报送。甲方、
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的本息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
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3、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对甲方、
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
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
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蔡晓涛、周滨可以随时到丙方查
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若丁方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应当将盖有丁方公章的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
方。被更换的保荐代表人的所有相关授权自动失效。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
议的效力。

    6、丙方按月(每月 8 日之前)向乙方出具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
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资
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5%的,甲方和丙方应当于支取之日起 5 个工作
日以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丁方保荐代表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取凭证。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或未按照本
协议第七条的约定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乙方或丁方均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若丁方发现乙方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丁方有权要求甲方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丁方提醒后而甲
方、乙方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丁方声誉的情况下,丁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
告。
       10、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
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各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本协议项下及与之有关的一切
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交由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
决。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持续督导期结束
之日(2017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13、本协议一式柒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月十日